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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保险理财入门

保险作为一种无形的商品,它最重要的使用价值是风险保障,防患于然;其次才是投资功能。因此,买保险时不能只看价格而不能单纯地凭保险的收益同储蓄、国债、股票的收益作比较,而是要综合考虑个人的保障需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保险代理人的服务质量等。下面介绍一些保险常识,希望新手对保险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一、保险定义及其分类

我们的一生充满了不确定因素,时刻会遇到风险,所以就会出现保险,保险最初出现在资本主义发达的国家,有个老人,没有儿女,他的邻居出钱供他养老看病,但是条件是:去世的时候,房产就归邻居,市政府给他们做公证,这是有史以来第一个保险。

这个老人去世得很安祥,他的邻居用这笔钱办理了他的后事,因为他无儿无女,但是他身后事有人替他办理,邻居又继承了他的这套房产。于是保险公司出现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完善,保险已经走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走入每个家庭。

1.保险是什么?

从广义上说,保险包括有社会保障部门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事业保险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专业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则所提供的商业保险。

狭义上说,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伤残的时候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的时候给予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里主要讲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我们说的社会保险。

2.保险有哪几种类?

按照社会来划分,分成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我国是经济转型之后的必然产物。

社会保险,我们在医疗改革之前,叫做公费医疗,到了一个企业上班,基本上衣食住行、生病养老、孩子教育,什么就不用个人来管,基本上都是这企业来管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国营企业由于负担重,出现了社会转型,这种企业慢慢的消亡了。于是我们就说,这种保险就变成了一种社会保险,我们可能交一些钱,企业交一些钱,社会养老,看病,失业等保险,交纳一定年限,等你退休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发给你一定数量退休金,生病看病按照社会医疗体系来报销,这样组成了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一时找不到工作失去生活来源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符合养老条件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各个省市的规定各不相同。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如今,世界很多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亏空。我过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了,需要支付养老金,可能一千个亿,现在只能收上来八百个亿,可能要亏空二百个亿。养老金缺口和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的一个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单纯的只有一份社会保险到了我们退休的时刻是力不从心的,这样商业保险有了用武之地。

三、商业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且用户可以灵活的选择保障程度。“保险是为中产阶级服务的。”此种说法虽有其偏颇之处,但说明了一个道理:如果想在退休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只靠社会保险并不够,还需要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

商业保险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后在被保险人因故导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中又有:人身意外险、健康险、意外附加医疗险、责任险、住院医疗险、储金性质的两全险和养老金险等。其花费最大是健康保险,现在有人寿险中有生存返还现金的功能,保险费用可能更高。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对个人而言,主要是家庭财产保险。目前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长效还本保险。

3.意外保险

通常指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

四、适合个人购买的险种

现在,商业保险的种类很多,许多新品种不断被开发出来。做保险业务的人也很多,你有可能成为他的潜在客户。在你购买商业保险之前,要对常见的商业保险有个大致的了解,以便科学地投保。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类别。人寿保险又称为生命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按照保险标的,人寿保险通常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为了实现对保险人的承诺支付或赔偿,保证偿付能力,寿险公司必须利用从保险费中提存的基金进行稳健的投资,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使得资产保值增值。所以投保人寿保险出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也是一种投资的储蓄。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即红利,以及储蓄收益即利息,而且保险单所有人还可以享受有诸如保单抵押贷款、退保、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

(1)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的主要特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就此终止,并且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回投保人所教的保险费。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因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例如年金保险就是一种较常见的生存保险。

(2)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位置,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定期人寿保险有以下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比较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护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

终身人寿保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额。终身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终身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并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抵押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人寿保险的费率较高。为解决不同年龄阶层的人支付能力的差距,往往采取均衡保费的费率制定方法。

(3)生死两全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混合保险,它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也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生死两全保险的主要特点就是它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混合险种。所以,生死两全保险可分为定期寿险和储蓄投资两个部分。保单中的定期寿险保费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日为零;而储蓄保费逐年递增,至保险期满日为投保金额。

生死两全保险的优点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生存或死亡,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满后,总是可以获得稳定的保险金。它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晚年生活,又能解决由于本人死亡后给家庭经济造成的困难。因而生死两全保险在人寿保险中最能够体现保障与投资的两重性,又是人们又称其为储蓄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使它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能够在保单期满前享受各种储蓄利益。

由于两全保险既可以作为一种储蓄手段,又可以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还可以作为特殊目的积累资金的手段,所以深受人们欢迎。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多数人寿保险险种都属于生死两全险种,常见的保险产品有子女婚嫁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大多数养老保险。

除了这些传统险种外,近年来在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还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保险产品,比如万能人寿保险。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保险单所有人能定期改变保险费金额,还可以暂时停止缴付保险费,非常适合需要长期保障和投资相对安全的个人购买。

(4)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保险人承诺每年(每季或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年金收领人)的保险。所以,年金保险实际上是一种生存保险。由于这类保险产品丰富多样,同时具有许多优点,近年来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并成为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因此在这里着重讨论。

年金保险要求投保人在开始投保之前,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投保年金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

投保年金保险对于年金购买者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年金保险和前面所说的人寿保险的作用正相反。人寿保险为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就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那些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所以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从本质上讲,年金保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而是人们通过寿险公司进行的一项投资,他代表年金合同持有人同寿险公司的契约关系,当投保客户购买年金时,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当然保险的内容取决于投保人所购买的年金的类型。

年金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A。个人养老金保险

这是一种主要的个人年金保险产品。年金受领人在年轻时参加保险,按月交纳保险费至退休日止。从达到退休年龄次日开始领取年金,直至死亡。年金受领者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分期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者现金价值。根据金额较大的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个人养老金可能会有如下承诺:

被保险人从约定养老年龄(比如五十周岁或者六十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可按月领也可按年领,或一次性领取。对于按年或按月领者,养老金保证一定年限(比如十年)给付,如果在这一年限死亡,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至年限期满。

如果养老金领取一定年限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每年给付按一定比例递增的养老金,一直给付直至死亡。

缴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B。定期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止的年金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内死亡,则自被保险人死亡时终止给付年金。子女教育金保险就属于定期年金保险。父母做为投保人,在子女幼小时,为其投保子女教育基金保险,等子女满18岁开始,从保险公司领取教育金做为读大学的费用,直至大学毕业。

C。联合年金保险

这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有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以及联合生存年金保险两种类型。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同一保单中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要还有一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它非常适用于一对夫妇和有一个永久残疾子女的家庭购买。由于以上特点,这一保险产品比起相同年龄和金额的单人年金需要交付更多的保险费。联合生存年金则是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或者将随之减少一定的比例。

D。变额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帐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

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就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由此可见,购买变额年金保险主要可以看作是一种投资。

在风险波动较大的经济环境中,人寿保险市场的需求重点在于保值以及与其他金融商品的比较利益。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年金直接随资产的投资结果而变化。变额年金保险,是专门为了对付通货膨胀,为投保者提供一种能得到稳定的货币购买力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形式。

2.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类别:

死亡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给付残废保险金。

医疗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保险担保。

停工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具体的意外伤害保险种,可以同时提供全部四项保障,保险也可只承保其中一二项,这需要人们在投保时仔细了解。从上面可以看出,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两全保险都包括了了死亡给付责任,但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承担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所导致的死亡保险责任;死亡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不负责意外伤害所致的残废;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以及被保险人生存的保险期限结束。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以及收入损失的发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在商业保险中,保险人较少经营健康保险,而是常常将健康保险作为一种附加险,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组合办理。

相对于人寿保险而言,健康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健康保险的承保的条件更为严格。原因在于,影响健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疾病是影响健康保险的主要因素。所以保险公司常常会根据投保人的病历、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等进行较严格的评估。

其次,健康保险的给付条件也有所不同。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合理和必须的费用,保险人都会给付保险金。这其中主要包括门诊费、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手续费等。但是,这种医疗费用的保险常常会规定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最高保险额和最低免赔额。

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医疗费用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各种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费用一般是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组合。

医疗保险的作用是,当被保险人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时,可得到经济上的帮助。而对于因患一般性疾病而支付的小额医疗费用,可以视为日常生活开支。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还存在着由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它们常常和此处所讨论的商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共同为人们承担医疗费用风险服务。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医疗保险的常见保险品种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疗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保费成本较低,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由于医疗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险单一般大面赔额和费用分担的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保险费用则需要根据情况逐年调整。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责。

住院保险: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往往很高,所以住院费用就被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的住院费(床位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其费用的高低,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跟住病人平均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常识件住院,住院保险一般规定保险人只承担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而不是全部。

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病人因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一般居民家庭难以承受,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所以,人们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特种疾病产生的各种费用。为保户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单项,如恶性肿瘤,甚至是恶性肿瘤中的某几种;亦可以是多项,把约定的几种重大疾病一一列举,如恶性肿瘤、心肌梗塞、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

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住院和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都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以及适当的分担比例。

4.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类的一个重要品种之一,承保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对家庭或者个人所有财产的损害。家庭财产保险是常见的个人保险品种。

对于家庭财产而言,可保利益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有三个来源:

所有权:单个或者与别人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人,接受他人财产管理委托的受托人,或者享有他人利益的受益人,均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比如,保管客户物品的仓库保管员),以及对财产具有留置权的人。不过,这种可保利益的来源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不是很常见。

契约权利:与他人签定契约或合同并因此而享受权利的人,比如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就是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以及机动车辆保险。

一般来说,普通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主要是指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有些家庭财产,比如投保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才能确定价值的财产和难以估算价值的财产一般不在可投保的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但是通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间的协商,可以特约投保获得保障。以下只列出了这些特约保险标的的一部分: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各种养殖及种植物等等。

房屋保险是以房屋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别。这里所说的房屋,除了房屋重要结构(屋墙﹑屋顶﹑屋架)之外,还包括房屋的附属设备,比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供电设备及厨房配套的设备等。此外,还可以包括室内装修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 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一般说来,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辆等。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分为两大类: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其中,基本保险主要是指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险的前提下,客户还可以选择投保各种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保险产品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是基本保险的某些除外责任,因此一般说来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产品有全车盗抢保险、车上责任保险和无故事责任保险。

五、谨防投保误区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碰到一些对商业保险的认识误区,有些错误还是非常普遍的、有代表性的。对于这些典型的认识误区,我们要学会甄别并尽量避免。以下就列举一些购买人身保险中常见的一些错误行为和意识,给大家提个醒。

误区一:只给孩子保不给大人保

初为人父不久的小王兴冲冲地为儿子办了两份保险,一份是健康医疗险,一份是教育储蓄险,一年共需交保费4000多元钱。小王在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收入不到两千元,妻子在一家私企上班,怀孕后不久就把工作辞了,因此这笔保费对夫妻二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小王说,我挣得不多,我和妻子都没办保险,但日子再苦不能委屈了孩子,所以先给孩子把保险买上。

孩子当然重要,但小王的做法并不科学,这实际上是个误区。现在每家就一个宝贝,很怕委屈了孩子,所以孩子刚一出生,就急着给孩子办这个保险那个保险。给孩子办保险当然是好事,但据了解,因为经济条件或观念原因,现在很多家长自己都没有保险,心里却想着先给孩子办好保险,这就走进误区了。

我们知道,每个家庭的支柱是父母,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收入的时候,家庭就将陷入困境。因此,家庭保险有个原则就是:先大人后孩子,先经济支柱后其他成员。

如果是先给孩子上保险,那么万一家长发生不幸,孩子的保费就无人缴纳了,孩子的保单到时候很可能就只能自然失效了,还谈何保障?所以,只有作为经济支柱的家长平安健康,才能给家庭和孩子一份保障,父母才是孩子的最大保障来源。

误区二:买保险不如储蓄和投资

吴先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年薪20多万元,还房贷、养车、养孩子……月支出近万元。妻子是全职太太。据吴先生说,他现在有点存款,都用来投资了,他、妻子、孩子都没办保险:“我主要是觉得保险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纯消费型的,出事的几率毕竟很小,应该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养老的、教育的,觉得就类似储蓄,又没多大意思。我的原则就是年轻时拼命赚钱存钱,到老那就是我的‘保险’。”

吴先生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但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错误认识。其实,保险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功能,对于经济不很宽裕的人来说,保险解决万一发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断时的经济来源问题;而对于有钱的人,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保全其已拥有的财产。假如一次重病花掉你10万元,就算你的财力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你投保了重疾险,可能只需花费几千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特别是一些纯保障的险中,如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等,都是“花小钱,办大事”,每年几百或是千元左右的保费投入,就能换来几十万元的保障额度。而且,现在不少储蓄型的险种,都设有保费豁免条款,也就是说,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时,可以不再继续交纳保费,仍可享受保障,如各保险公司的少儿教育保险等,一旦投保的父母发生意外事故,无力缴纳保费,但孩子的那份保险可以继续有效,这就体现了保险独一无二的保障作用,其他的教育储蓄、基金投资都无法达到这样一种功能。

记住一点,相对储蓄而言,保险能以较小的费用换取较大的保障,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可提供的保障,是远超过你的保费投入的。

误区三: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吴女士很喜欢向朋友们介绍自己的理财经验,这回她在向朋友推荐自己刚买的保险。“我刚买了一份保险,可划算了,交20年,一年交8040元,每三年就返款9000元……”吴女士说,她以前也没买过什么保险,但现在条件好了,手里有余钱了,就也想买点保险,就当投资了。

暂且不论这个保险产品的好坏,吴女士的这种观念是不对的。虽然,目前很多保险产品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功能,但更重要的、最独特的还是保障功能。百姓投保也应更重视保障方面的作用。如果只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储蓄投资类险种,而忽略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的投入,这是保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

但很多人都像吴女士一样,不愿意投保消费型的纯保障类保险,更愿意投保一些返还型的产品。其实消费型保险一般保费都不高,但保障作用却很强,当然由于保险事故只是可能发生而不是肯定发生,因此让许多人认为是白搭,不愿意投保。但要知道,保险预防的就是意外,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才真正发挥保障、救急和弥补损失的作用。在安排家庭保险时,一定要先安排基础保障类的保险,然后考虑投资理财型的保险。

误区四:买得多就一定会赔得多

商女士最近意外摔倒,导致骨折,花去4000多元医疗费用。虽然行动不便,但她想到自己曾经投保过三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额度都在5000元左右,心中颇有几分“窃喜”之意,心想通过保险理赔报销医疗费用,这次意外事故反而可以令自己“赚笔小钱”,倒也是个意外的收获。

不过,商女士这“如意算盘”未免打得过早了。面对三家保险公司都要求她出具医疗费用凭证原件时,商女士傻眼了。

其实,这里的根源在于商女士没有了解清楚各类保险的理赔原则是有差异的。如果发生意外残疾或死亡,如果有多份相应的保险,保险理赔上是不会冲突的。但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投保者总是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同时,像家财险投保也是如此,保额并非越大越好,因为真正理赔时,保险公司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所以在投保时,如果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只是浪费保费。

误区五:有了社保就不要商业保险

冯小姐是一位典型的年轻白领,收入不错,公司提供的福利也不错,生活看起来很有保障了。她对朋友说:“我们单位已经给我交了‘四险一金’,保障很全面的,我自己就不用再掏钱买商业保险了。”

冯小姐其实踏入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商业保险与各类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功能是不一样的,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国家社保的一种补充保障,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相替代的作用。

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通过二者之间的比较可以发现,社保通常是保障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要求,而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遭遇不同的困境时,都可以得到相应的、额度较高的赔偿。比如商业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弥补基本社保中大病医疗保障方面对于用药、额度等保障力度的不足。

以上是对商业保险的错误认识,希望读者能够正确看待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弥补社会保险的保力不足,有些人虽然参加了社会医疗,所以可能这些钱只够基本生活,千万不得病,一得病就只够买药。所以如果每月挤出一些钱买商业疾病保险就十分必要。在社会保险基础上,再买一些商业保险,就会起到一个相辅相成的作用。

买商业保险越早越好。保险公司的险种总是在变化和改进,以前的险种可能都不错,现在的险种可能保费率对它更有利认为也是需要买一些保险的险种,尽早买比靠后买无论从保障到交费都便宜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