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天津漕运研究(1368——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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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漕船在天津的冻阻

明清时期,虽然对运送漕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逾期处罚制度,但从江南到京师几千余里的路程中难免会出现种种问题,以致漕船在结冰季节才能到达北方地区,从而使其冻阻河干,漕粮不能按期进入京通仓,此是明清时期漕船被冻阻情况的一种,即重运漕船被冻阻。明清漕船被冻阻的另外一种情况是,漕船经过催赶,勉强抵达京通仓,但是在其回空时,由于运河水结冰而被冻阻河干,即回空漕船被冻阻。因此,明清时期,漕船冻阻包括重运漕船北上时被冻阻和回空漕船南下时被冻阻。天津位于北运河口,其是明清时期漕船冻阻的多发地。

一、冻阻概况

明朝前中期,关于漕船被冻阻在天津地区的史料,所见到的仅有一条,即正德十四年(1519年),准从左都督朱宁奏请,将冻阻在天津之漕船所装载的六万石漕粮在天津仓交纳。到了明朝末年,尤其是天启、崇祯年间,由于后金在北方兴起,不时举兵南下,影响了北运河的通行,从而导致大批漕粮被冻阻在天津地区。如《明熹宗实录》记载,因清兵南下,从天启二年(1622年)开始,漕粮就不能依期前进,但是当年被冻阻的漕粮才只有三十余万石,而到了天启三年(1623年)则有八十余万石,四年则有一百余万石,五年又增加到一百三十余万石,到了天启六年(1626年)九月,“实数进仓者仅得四十余万,比往岁又少其半矣”。可见,从天启二年(1622年)至天启五年(1625年),被冻阻在北运河上的漕粮一年多于一年。

另外,明末因对后金用兵,辽东所需军饷往往是在漕船经过天津时,截留漕粮转运其地,但是自截漕以来,各漕运弁丁为营求在天津截留漕粮,有意减慢漕船前进速度,从而致使大批漕船和漕粮被冻阻河干,“夫应截解粮不过十万,应留带运不过三十万耳,以致数百万漕粮逗遛不前,耽误滋甚”。这也是明末漕粮被大批冻阻在天津地区的原因之一。

除了以上关于明朝末年漕粮被冻阻在天津地区的史料外,明人毕自严在其《度支奏议》中用大量的篇幅更为详细地记载了明末漕船被冻阻在运河上的情况,下面以崇祯元年(1628年)为例,来具体看一下漕船的冻阻情况。

其在《条议漕粮守冻事宜疏》中记载了崇祯元年(1628年)漕粮被冻阻的情况,“关内冻阻粮船六百零六只,共米三十万二千五百四十九石零”,“关外至天津止,冻阻粮船五百九十六只,共米二十八万九千三百六十七石零”,“自天津以下,查淮单船数尚该三千五百九十四只”。可见,崇祯元年(1628年),被冻阻在南北运河上的漕船共有四千七百九十六只,其中冻阻在天津以南的漕船三千五百九十四只没有其运载漕粮数量的确切记载,若按每船五百石计算,此三千余只漕船共该运载漕粮一百七十九万七千石,连同务关以北及务关至天津之间冻阻的漕粮数,此年在南北运河上共冻阻漕粮二百三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六石,若以岁额四百万石计算,那么此年约60%的漕粮都被冻阻在天津及附近地区。但实际上,到了明朝末年,每年实际的漕运总额已经达不到四百万,所以此年被冻阻在天津及附近地区的漕粮数占总额的比例会更大一些。

清朝,关于漕粮被冻阻在天津及附近地区的记载很多,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江淮、兴武二卫漕船冻阻,不能回南”。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九江严州等帮冻阻东光、静海等处”。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重运漕船迟至,所以回空时,河西务至张家湾一带河水结冰,“浙江处前等九帮回空船只,于各该处冻阻”。道光五年(1825年)十一月,直隶天津镇总兵官克什德奏称“津关迤南赵家场等处,分泊守冻军船二百三十一只”。

总之,明清时期,漕船被冻阻在天津及其附近地区并不是偶然现象,几乎每年都会发生。

二、冻阻漕粮的处置

漕船被冻阻河干后,尤其是重运漕船,其所运载的漕粮必须被及时处理,否则容易霉变。

明朝,被冻阻河干的漕粮往往选择近仓交纳。如正德七年(1512年),户部议准,如果漕船被冻阻河干,“其粮该纳京仓者,改纳通仓,每石加收脚价一斗,该纳通仓者,免其晒,每石加收三升”。正德十四年(1519年),运船被冻阻天津,其所运载之漕粮“即于天津仓交纳,凡米六万石”。

除了选择近仓交纳外,冻阻漕粮有时还被兑给军士充作月粮。如隆庆五年(1571年),攒运郎中胡来贡等奏:“先年因漕船冻阻就便兑军,致各军以迟延为得计,漕规日弛。”可见,冻阻漕粮被就船兑军之法在隆庆五年(1571年)之前就已经实行,但由于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于是此年胡来贡又提出了处理冻阻漕粮的新方法,若漕粮被冻阻在河西务以北,“责令大通桥各在官车户陆运至通仓”,若冻阻在河西务以南,“责令各官旗尽起露囤,以俟来春复运”。被批准。从这条史料可以得知,明朝处置冻阻漕粮的两种方法,一是就船兑给军士充做月粮,二是根据冻阻地点,或者陆运通仓,或者择地露囤。其中被择地露囤的冻粮,大部分会在春暖冰融时再转运入京通仓,但有时也会被充做边关官军粮饷,如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发天津卫守冻漕粮十二万石,输蓟州充兵饷”。天启七年(1627年),督理辽饷黄运泰上疏奏请“先借冻粮十五万以充春运”,上谓“其权宜先后之间无损京储,有裨边计,令该部速与议覆”。崇祯元年(1628年),又将天津冻粮三十三万三千六百石充作关鲜兵饷。

从上可以看出,在明朝,被冻阻在天津地区的漕粮,或选择近仓交纳,或兑军充作月粮,或陆运入仓,或择地露囤。

清朝,康熙七年(1668年),因粮艘迟迟未过天津,恐其冻阻,于是“议将石、土两坝剥船及务关剥船六百七十只押至天津,起卸抵通”,如果漕船到达天津之时,“剥运亦不及抵通者,即将粮米囤贮天津,拨兵看守,原船立驱南下,俟春融冰泮,仍用剥起运”。可见,在清朝,若漕船迟至,就令剥船在天津接运漕粮进入通仓,若来不及接运,就囤寄在天津,而让漕船于天津早日南返,等冰消时再将冻粮转运入通仓。

清朝,被冻阻在天津的漕粮,除了来年转运入京通仓外,有时也被他用,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杭四、杭头两帮起米之剥船在杨村一带冻阻,两帮起拨正改兑耗米并搭运米共五万九千余石,“照北仓暂贮漕粮拨交直省买补仓粮之例,就便兑交地方官收领”。即此年被冻阻在天津的漕粮补充北直隶地区仓库存贮之粮,交地方官收受。

就明清两朝相比,清朝被冻阻在天津地区的漕船比明朝少很多,这是因为前者比后者采取了较为高明的措施:若漕船迟至,其在漕船被冻阻前就采取一定的措施将漕粮进行处置,这样漕粮或许因冻阻不能入仓,而漕船往往能及早南返,不致被冻阻河干;而明朝则往往是在漕船被冻阻后才着手处理漕粮,这样就使漕船与漕粮二者俱被冻阻河干。

三、冻阻漕船的管理及对守冻弁丁的体恤

明朝,被冻阻在天津地区的漕船往往令留原漕运弁丁看守,如隆庆五年(1571年),议准沿河择闲旷地所寄冻粮,“量留官旗守之,事毕之日,趣令南还”。有时也责令地方官弁与漕运弁丁共同看守,如天启六年(1626年),被冻阻在关内外的漕粮,“著漕储道申饬各总及地方官严加守护,毋致疏虞”。

为了体恤这些看守冻阻漕船的弁丁,明政府总是借给他们口粮。如成化八年(1472年),漕粮交毕,但漕船冻阻不能南回,漕运官丁大多先从陆路南返领兑,“而留一二人守舟,月久缺食或弃而逃”,于是漕运参将袁佑奏请给予看守漕船官军口粮两月,月三斗,并且被借给之粮“于来岁(旗丁)行粮(内)扣除以偿”。最后,虽然给予守冻官军口粮,但并不都是两个月,而是“德州迤南者给一个月,天津迤北者给两个月”。弘治十二年(1499年),也实行了与成化八年(1472年)相同的办法,“每军月给米三斗,德州迤南者给与一个月,天津迤北者二个月”。正德八年(1513年),江西一总漕船冻阻,关于守冻官军之口粮,“合将来年应得行粮内,先于附近水次,会每名支给一石五斗食用”。

清朝被冻阻之漕船,令原运弁丁和地方官兵严加看守。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浙江嘉兴等九帮船只冻阻北运河一带,因船丁水手等人众多,经总督仓场侍郎保泰奏准,“除令运弁严加约束外,再饬河西务参将、同知、杨村通判,就近稽查弹压,并檄通永道、通州协,频往查察,以免滋事”。另外,还令仓场侍郎轮流来往查看。道光五年(1825年),江西、湖南回空各帮船只因河水结冰,冻阻河干,自天津关迤南起,至景州安陵汛止,共守冻军船二百三十一只,分泊九段,“饬派营汛弁兵在于河岸搭盖窝铺,备齐军械,常川驻守,各州县分拨干役协同巡查,专派游撃、都司、守备等总巡弹压”。

为了体恤守冻弁丁,清政府往往借给他们银两,等来年在其应得漕项下扣还。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三《户部·漕运三》“优恤运军”条记载,康熙二十年(1681年),议准“漕船冻阻,将通济库银借给,仍令总漕将应给漕赠银照数扣解,补还原项”。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江淮、兴武二卫漕船冻阻不能回南,于是动支通济库银,每船借给二十两,“速催回次,仍令总漕于漕赠银内扣解还款”。乾隆十六年(1751年),浙江绍兴前后两帮、金衢所粮船共一百八十余只,在回空时,因雨运河水涨溢,在天津守候多日,以致食用无资,难于返回,于是加恩每船借给银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