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变态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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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人格障碍概述

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某些个人的心理特点或独特的行为方式。这种“个体在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就是所谓的人格。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思考和行为的特有方式引起了自身或者他人巨大的痛苦,或者如果一个人无法改变他与外界的沟通方式并且自己也很不开心,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人出现了人格障碍。

性行为无论是对每一个人或是公众都是重要的话题。性的感觉是人们成长及日常功能的重要部分,性活动关系着人们基本需要的满足。但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性兴趣指向了一种动物、一双异性的袜子,那么他将是非生理上成熟的人;或者如果一个人所感受到的性别与其生理性别不同,并因此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了内心的痛苦,损害了他正常的生活与职业功能,那么他可能存在着性心理障碍。

一、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亦称变态人格、人格异常。在DSM-Ⅳ-TR中,人格障碍被定义为“明显偏离了对个体的文化期待的一种持续的行为与内在的体验形式,开始于青春期或成年早期,并导致痛苦和损害”(APA,2000)。DSM-Ⅳ-TR认为,这些人格障碍的特点是“顽固、不适应环境并导致功能损伤或者是主观上的痛苦”。

中国的CCMD-3指出,人格障碍是从早年开始并逐渐形成的恒定、持久、顽固且不易纠正的显著偏离常态的人格,这使患者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了特定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是在待人接物方面),从而影响其社会功能和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患者也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此外,在ICD-10中,对成人的人格和行为障碍也有这样的总体概括(WHO,1993):本症包括各种有临床意义的状况和行为类型,它们趋向于有持续性,并表现出个人特征性的生活方式以及对待自己和他人的模式。在这些行为状况和类型中,有些是在个体发育早期阶段,作为体质因素和社会经历双重的结果性人格障碍,混合型及其他人格障碍和持久的人格改变,是根深蒂固和持久的行为类型,表现为对广泛的人际和社会环境产生固定的反应,他们与在特定文化背景中一般人的感知、思维、情感,特别是在待人接物的方式上有极大的或明显的偏离。这些行为类型相对稳定,对行为和心理功能的多个环节都有影响。他们常常(但不总是)伴有不同程度的主观的苦恼和社会行为方面的问题。

实际上,不论是DSM-Ⅳ-TR还是ICD-10,或是CCMD-3,它们都指出了人格障碍的三要素:①早年开始,于童年或少年期起病;②人格的某些方面过于突出或显著增强,导致牢固和持久的适应不良;③给本人带来痛苦或贻害周围。即人格障碍是指在没有认知过程障碍或智力缺陷的情况下,人格发展包括情绪反应、动机或行为活动等明显偏离正常,以致妨碍了人际关系,给社会带来危害,给本人造成痛苦。人格障碍与其他心理障碍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长期的,而且在儿童时期就发病,并一直持续存在于成年阶段。由于对人格产生了影响,因而它所产生的问题会影响到患者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

二、DSM的分类诊断与人格障碍的五因素模型

(一)DSM的分类诊断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DSM-Ⅳ-TR中,如同DSM-Ⅲ与DSM-Ⅲ-R一样,人格障碍被编入第二轴(AxisⅡ),因为它们被视为与标准的精神性症状有所不同(精神性症状被编入第一轴,AxisⅠ),这样就能保证在分类上有所区别。轴Ⅱ的障碍是长期、慢性的,通常开始于青春期或成年早期,而且一直持续到成年的生活中。轴Ⅰ的障碍属急性,在一个人平常的行为中即可见到明显改变,且病程也较短。尽管一个人可能会在轴Ⅱ上得到诊断,但是轴Ⅰ的障碍也常常存在于人格障碍患者当中(导致既做出轴Ⅱ上的诊断,也做出轴Ⅰ上的诊断),许多常与焦虑障碍、心境障碍、物质滥用与依赖障碍以及性偏离障碍相联系的人格障碍即是如此。Dolan-Sewell等人(2001)的一项研究证据表明,被诊断为人格障碍的人中有四分之三也具有一种轴Ⅰ上的障碍。一个人格障碍患者同时患有急性心理疾病(轴Ⅰ),这种两者兼而有之的关系称为共病。也许人格障碍使一些人容易发展轴Ⅰ的障碍,而轴Ⅰ上的障碍也容易造成人格障碍。研究者认为,无论这两者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出现人格障碍就会使情况更为复杂,从而导致患者从心理问题中成功复原的机会减少。

从传统医学观点看,人格障碍作为一种心理疾病,应该被理解为非连续的、独立的病态实体。个体应被明确地诊断是否患有这种疾病,其严重程度也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加以检验。APA的DSM系列就是依据这种观点对人格障碍进行了绝对类别式的分类,DSM-IV区分了十种人格障碍。其中,人格障碍被描述为对一定数量行为标准的符合情况,通过考察一个人达到特定行为标准的内容和数量,并附带一些苦恼和功能损害等标准来诊断其是否具有一种或多种人格障碍。大多数临床医师已经可以熟练地根据这种分类对人格障碍进行概念理解、信息交流并制定相应的治疗决策和计划。但是,许多不能忽视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比如,不同的人在同一个诊断分类当中过多共病诊断的出现,与其他心理障碍的界限划分问题,缺少与正常人格功能之间关系的明确界定,对人格功能适应不良情况总结不完全,时间稳定性不好等,尤其是过多共病诊断的出现说明这套分类系统的结构效度还存在很大问题。Widiger认为:“这些都与对人格障碍进行理解和分类的科学依据不充分有关……事实上,现有的十个人格障碍的分类没有一个是从人格的基础研究中得出的。”

(二)人格障碍的五因素模型

人格障碍作为一种人格,它与一般人格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现在,人格心理学家一般认为人格特质是一个连续体,其差异与变化只是程度上而不是类别上的不同。他们用这种维度观点来描述人格,并利用因素分析等统计方法对人格提出结构模型,这其中影响最大的自然就是人格的五因素模型(the five-factor model,FFM)。近年来,国外许多研究者将五因素模型引入人格障碍的研究之中,用人格的维度观点来重新审视人格障碍,对其进行描述和解释。这类研究不仅有利于人格科学与人格障碍研究相结合,探索出一般人格与人格障碍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弥补DSM系列中对人格障碍的类别式分类所带来的诸多局限和问题,为人格障碍的理解和诊断提供了更多的基础科学依据。

Wiggins和Pincus(1989)发表了第一篇考察FFM与APA中定义的人格障碍之间关系的研究性文章。之后类似的研究出现了很多,大部分都是采用各类人格障碍的标准样本类型和独立的测评方法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的基本假设是,人格障碍可以看做是在一般人格维度上特定的不适应或极端情况。因此,这些研究也就试图证实,五因素模型中的每个维度与各个人格障碍之间可能的特定关系。其中绝大多数研究结果都认为用五因素模型可以较好地反映出各种人格障碍的特点。

Saulsman和Page(2004)对之前15项独立的相关性研究结果进行了一项很有意义的元分析回顾。他们用一个10行5列的表格来表述出DSM中的人格障碍分类与FFM两个结构间的关系。结果进一步证实了FFM各维度与每一种人格障碍的相关性。其中,以情绪苦恼为特点的人格障碍(如妄想型、精神分裂型、边缘型、回避型和依赖型)尤其是与神经质呈正相关;以社交、群居为特点的人格障碍(如戏剧型、自恋型)与外向性呈正相关;以害羞和退避为特点的人格障碍(如分裂型、精神分裂型、回避型)与外向性呈负相关;以社交困难为特点的人格障碍(如妄想型、精神分裂型、反社会型、边缘型、自恋型)与宜人性呈负相关;而以强调秩序为特点的人格障碍(如强迫型人格障碍)则与责任感呈正相关;以冲动、鲁莽为特点的人格障碍(如反社会型、边缘型)则与责任感呈负相关。此外,开放性维度与病态人格特质间的相关不明显。

用五因素模型来考察人格障碍的区分和共病情况,也是研究的重点。Morey等(2002)用NEOPI-R对89例精神分裂型、175例边缘型、157例回避型、153例强迫型人格障碍进行了测评,在对结果进行判别功能分析后发现,FFM对各项人格障碍的区分效果并不好。考虑到依照DSM的标准,这些样本本身可能就有许多共病的情况。他们又对样本进行了二次抽样,选择只有一种人格障碍且不符合其他三项人格障碍标准的患者重新进行了实验。这样缩减样本之后的研究结果显示,FFM对人格障碍的区分度确实提高了。如果再考虑到这些患者与另外六种人格障碍的共病情况,可以认为,FFM对人格障碍的区分度还可以更高。也就是说,研究结果说明不是FFM对人格障碍间差异的解释不够,而更可能是DSM-IV有关人格障碍分类本身的区分度有问题。

Lynam和Widiger(2001)的研究中用FFM来解释DSM-IV诊断中出现的人格障碍共病情况。他们首先让人格障碍研究者们在FFM的三十个项目上以五分制来描述DSM-IV中每一个人格障碍的原型,然后,他们以这些描述为基础来考察各项人格障碍之间的相关,得出的相关矩阵再与实际人格障碍诊断中出现的共病几率(数据来自于九个以DSM-III为标准,六个以DSM-III-R为标准的共病研究结果)求相关。结果表明,依据DSM得出的共病诊断率与人格障碍在FFM中反映出的结构相似性呈显著的一致性。于是,“从FFM的观点来看,现在人格障碍分类之间的共病几率似乎取决于它们在FFM结构中相似性的多少”。

综上所述,五因素模型已经成功地引入到人格障碍的研究中,在临床应用和理论研究中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FFM对DSM中的各种人格障碍都可以在维度以及层面水平上提供更为全面细致的概念化描述。与DSM等诊断标准不同的是,这种描述是基于基本的人格特质,而不仅仅是个体外在的行为表现或者主观体验。对于人格障碍来说,这样的定义与概念也许更能体现其根本。在人格障碍的诊断分类方面,以FFM为代表的维度式观点已经给现有的分类模式以巨大冲击。尽管前者似乎不能完全取代后者,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弥补了现有分类系统中的诸多局限和不足,并已具有相当的临床应用的可能性,也必将在日后新的诊断标准中有所体现。

三、人格障碍的分类

目前关于人格障碍的分类,世界各国还不统一。美国(DSM-Ⅳ)将之分为十种类型,中国(CCMD-2-R)则分为六种类型,而世界卫生组织(ICD-10)则分为更多的类型。公认的人格障碍分类迄今还未能建立,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人格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反映出该领域近年来学术研究的活跃与发展,特别是生物精神病学及精神药物治疗学的发展,进一步澄清了某些从前或历来都被认定为纯心理问题的人格障碍的本质。如环性人格障碍,过去归类于人格障碍,但如今已列入心境障碍的疾病范畴。

在DSM-Ⅳ-TR中,根据人格障碍中存在的相似性而将其分成三类人格族群。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许多人可能符合更多的人格障碍诊断标准,包括来自不同组合的那些诊断标准。

A类(Cluster A):包括偏执型人格障碍、精神分裂型人格障碍、分裂型人格障碍。该族人格障碍患者似乎常有古怪或怪异的行为,如从不信任、怀疑到社会性分离(social detachment)。

B类(Cluster B):包括自是型人格障碍、表演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该族人格障碍患者共同具有的一种倾向是戏剧性、情绪化与不稳定。

C类(Cluster C):包括回避型人格障碍、依赖型人格障碍、强迫型人格障碍。与其他集合相比,焦虑与恐惧是该族人格障碍的常见特征。

另外,目前有两种新的人格障碍正在研究中。在DSM-Ⅳ-TR中两个附加的人格障碍——抑郁型人格障碍(depres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与被动—攻击型人格障碍(passive-aggressive personality disorder)被列入附录中的临时分类当中。抑郁型人格障碍包括自我批评、沮丧、总是在审判自己以及常常有内疚感。一些证据表明,这可能是一种与恶劣心境障碍(一种以持续存在超过两年心境抑郁为特征)不同的人格障碍。被动—攻击型人格障碍是一种对DSM-Ⅲ-R分类的扩展,事实上,可能是自恋型人格障碍的一种亚型。但是,不论是抑郁型人格障碍或者是被动—攻击型人格障碍都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将其列入DSM的分类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