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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德意志帝国皇帝与磨坊主的故事——谈产权的保护

德意志帝国皇帝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了一座富丽堂皇的离宫。

一次,他到波茨坦巡视,住进了这座离宫。登高远眺,美丽的波茨坦尽收眼底,景色蔚为壮观。美中不足的是,远处的一座破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令皇帝大为扫兴。

皇帝派人与磨坊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美化离宫周围的环境。应当说,作为一国之尊,皇帝的做法是相当文明的了。他没有仗势欺人,没有认为自己与一个普通老百姓是管辖与被管辖的两个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也没有运用手中至高无上的皇权,命令磨坊主无条件地搬迁,他用的是一种公平交易的手段。

出乎预料,磨坊主并不买皇帝老儿的账,他敝帚自珍,坚决不卖自己的磨坊,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它是我的命根子,无论多少钱我都不卖!

用现代的新名词说:“钉子户一个!”

中国古代有句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是皇帝的土地,百姓是皇帝的臣民,皇帝的命令岂是可以违抗的?皇帝大怒,敬酒不吃吃罚酒!先礼后兵的皇帝派出卫队,强行拆除了磨坊。然而,倔犟的磨坊主并没有屈服,他运用法律手段,对皇帝提起了民事诉讼。

帝制的国家居然设置了法院,这是欧洲封建制度与中国封建制度的不同。而且,当时的司法已经形成了与皇权相分离的独立体系,而非皇帝管辖之下的“刑部”。皇帝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被告席上,这是不可思议的。而更加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要求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顺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看来,即使是封建时代,在欧洲,皇权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它也要受到制约。人们在那个时代已经不能容忍不受监督的权力的存在了。国家也一样,也必须依法行政。而且,人们已经知道,权力的大小应当与监督的程度成正比。不受监督的权力只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是国家和民族蒙受惨痛损失的根源。在很多时候,皇帝与一介草民是完全平等的。

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数十年后,威廉一世与磨坊主都已经相继去世了。磨坊主的儿子——“磨坊主二世”——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自愿将磨坊出卖给威廉二世。威廉二世接到“磨坊主二世”的这封信之后,感慨万千。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应当永久保留。于是,威廉二世亲笔给“磨坊主二世”回信,劝他保留这座磨坊,以传子孙,并赠给“磨坊主二世”6000马克,以偿还其所欠债务。

“磨坊主二世”收到回信后,十分感动,决定不再出售磨坊,以铭记这段往事。

可以说,这的确是公权与私权平等对话的最精彩的故事。

欧洲的启蒙运动以来,经济学家们一直认为有益的产权制度必须要保护产权,确保人们得到回报,方便人们签订合约以及解决纠纷。只有人们能够感受到这种安全感的时候,才会受到鼓励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推动社会进步。如果一个社会、国家不能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生活环境,人们可以随意掠夺他人的资产,偷盗成风,打家劫舍成为家常便饭,那么这样的社会、这样的国家就必然要导致经济的倒退甚至崩溃,人们失去了积累财富的动力。

我国的产权制度一直都不够完善,不完善的产权制度导致了一系列关于产权的纷争。

我们鼓励劳动,鼓励创造财富,但是如果财富以及财富的所有者的人权、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要保证社会的发展,就要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就要建立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人们的财产。

关于产权,不同的经济理论和派别对其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一个被罗马法、普通法、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理论都基本同意的产权定义是这样说的:产权不是指人和物的关系,而是指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也许这个定义听起来比较拗口,但是它却说得比较精确。

举例来说:

假设甲有一个房子,甲将这个房子租给了乙,乙每年付给甲5万元人民币。

产权并不是单纯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是甲的”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这个表述未免太简单了。

产权首先表明了产权的完备性和残缺性。产权是由很多权利构成的,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甲的房子租给乙,说明甲的房子具有排他性,他人使用甲的房子首先要征得甲的同意;甲的房子由乙使用,乙付给甲一定的租金,反映了产权的收益性;如果乙不租甲的房子,那么在乙给付甲足够的货币之后,甲的房子也可以转让给乙,这就是产权的可让渡性;甲的房子可以全部转让给乙,也可以部分转让给乙,这反映了产权的可分割性……这些都是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如果不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那就说明产权是残缺的,不是完备的。

产权制度保护的正是人们相应于物的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产权的保护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资、财产免受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能够保护私有产权的强大政府本身也可能成为产权的破坏者。

比如16世纪、17世纪的西班牙王室,为了维持庞大的军队开支,大量地没收私人资本,同时还向民间举债,发行了大量的债券。政府的利息负担越来越重。之后竟然单方面宣布延长还债期限、降低利息。后来仍然偿还不起,干脆自说自话宣布破产,最后赖账了事。所以当时人们选择的最好出路就是当学生、僧侣、乞丐或者官吏。在这样的产权制度下,还有谁会投资,进行生产活动呢?

再来看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国家向个人借了大量的国债。独立战争结束后,百废待兴,面对巨额国债国家根本无法偿还,于是很多人主张将这笔债务免除。但是,由于当时很多高层的掌权者本身就是国家债务的债权人,这些债权人联合很多拥有国家债权的议员,最终在费城召开会议,通过了一项法案,确立了美国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正是这个对产权保护的制度的鼓励和示范作用,使美国这个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获得了迅猛发展的动力,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成为很多国家产权制度的榜样。

西方国家有人夸张地把铁刺的发明称为世界第七大发明,为什么这么一个简单的东西得到人们如此高的评价呢?因为正是这个非常简单的铁刺的发明,使小偷的盗窃成本大大提高,有效地保护了社会财富的安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在,在很多城市的小区里楼房上都安装了防盗网、防盗门甚至防盗监控探头,设置了保安,这都是为了防止偷盗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保护财产的成本越高,财富的价值就降得越低。当我们为了保护一条几万元的钻石项链却要花费十几万元财富的时候,这个钻石项链其实就已经一文不值了。

我们应该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在经济活动中要保护好财产获得的法律凭据。比如购买房屋的发票,它是你合法取得房屋的唯一凭据,据此你才可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有了这个证件,你的房产才能够被合法地使用、抵押、保险、出租、转赠、出售……

再比如,日常的买卖活动,人们还没有养成购买商品索要发票的习惯,没有发票你就没有获得商品的合法证据,这样退货、换货、维修、保养等,你就没有合法的证明,就容易产生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现实的社会,每一个人虽然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但是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同时每一个人又都具有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所以在有些场合,当权力、法律、感情都不能有效解决一些特殊的、混乱的、模糊的产权问题的时候,人的机会主义就会作怪了,黑吃黑的恶果就在所难免了。当用正常的手段进行产权交易的成本太高的时候,人们就可能转而去寻找不正常的手段,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在经济转轨时期,在普通老百姓中间,关于产权纠纷的案件其实每天都在发生,这些案件极大一部分是因经济纠纷引起的,而所谓纠纷其实就是产权不清晰。

一系列关于产权纠纷的恶性案件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人的关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强制动迁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要小看这么一句话,它的现实作用和历史意义将是非常巨大和深远的,也许它会引起产权制度的一场深刻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