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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乡村自治中的公共事业——以徽州古书院为例

乡村自治是中国土地私有制下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还是郡县制社会,更遑论原始社会;可以说国家制度就是从独立的氏族社会中演化而来的。

笔者和无数游人曾游览过湘西凤凰的“袖珍县城”、山西平遥的县衙以及陕北吴堡和关中周至的老县城。我不知其他人有何观感,反正我的一个强烈感觉是县城之小、衙门之少、官员之少,都与今天无法相比。有统计数字说中国汉代官民之比是几千比一,清代官民之比是几百比一,而当代官民之比则是几十比一。不断缩小的比例,既说明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的增多,也说明了政府职能从曾经的极为有限到如今的不断扩展。且不对此进行价值判断,笔者只想以此证明,起码在现代之前,中国的乡村很大程度上是以自治为主的,不是有这样的说法吗:“皇权不下县”。

所谓乡村自治,是指乡村除过履行对国家的赋税义务和自身无法解决的刑事民事纠纷案件需经官府调解审判以外,乡村的一般公共事务概由或宗族长者或乡规民约协商规范处理。其时代背景和显著特征是国家与社会分离,政治与经济、社会分离。只要存在私有财产,只要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家庭主体,那么相互之间必然存在公共事务,这些事务一般包括道路、桥梁、水利、信仰、教育、安全、纠纷、交换等等。妥善处理好这些公共事务,对大家都有利,从政治上说可以和谐相处,从经济上说,可以降低成本,因此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积极处理、妥善解决公共事务的内在动力。

观察乡村是如何处理公共事务的,有多方面意义,既可以作为研究国家起源的实证,又可以作为国家治理的样本。作为一个从事税务工作的人,还可以从中发现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以及税收治理的某些基本规律。

安徽黄山市所辖的黟县、歙县、休宁、祁门、绩溪和江西上饶市所辖婺源,为古徽州一府六县所在地。这里由于地理、经济、社会结构诸因素的特殊性,至今仍较为完整地保留着明清时期的乡村格局原貌,以及历史、文化风俗,延续着较为传统的生活习惯。其中黟县的宏村和西递两个村落作为我国唯一的古村落类型,在200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前不久,笔者有机会到宏村游览,在震撼于传统文化的璀璨、根深叶茂时,无意中被导游的一句话所打动,遂努力搜集相关信息,企图究根问底。

宏村坐北朝南,村前有一座人工湖泊,曰:南湖。隔湖望去,100多座高低错落鳞次栉比的民居簇拥在一起,粉墙黛瓦,层墙叠院,辉映在湖光山色之间,真个是处处可以入画。临湖处有一座建筑,飞檐翘角,门庭阔大,格外引人注目,它就是宏村的“南湖书院”。

“徽州多大姓,莫不聚族而居”。宏村也是这样,以汪姓为主。早在明永乐年代,即建有“汪氏宗祠”。宗祠既是宗族祭礼聚会、听取祖训宗规的地方,又是聚族代表商议本族和村落重要公共事务的地方。是一个村落的神圣所在。古代社会以科举选拔人才,读书成为普通人家子弟跻身仕途的唯一道路,因此,无论城乡家庭都非常重视子孙的教育。有钱人家可以聘请老师为子女授课,穷人可就无能为力了。在这种情况下,宗族就可以发挥组织的作用,兴办私塾,供族人子弟受业解惑,以育人才。宏村也是这样,在清嘉庆以前,办有私塾六所。嘉庆十五年(1810),宏村人汪授甲、汪家驹、汪以文等人邀请浙闽道学政使罗文聘到南湖游览。叙谈中,罗公建议:南湖环境幽雅,如将村中私塾合并,建成规模宏敞之学堂,村人将受福无穷。汪授甲等极表赞成,于是在村中倡导集资建南湖书院。村人群起响应,富者捐资,贫者出力,1814年秋南湖书院落成。

南湖书院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主厅堂分东、中、西三部分,东侧三进三间。首进为木栅栏门楼;中进为正厅志道堂,是先生讲学之所;后进为文昌阁,摆设牌位以供学子瞻仰。中轴门楼为飞檐翘角的三层门罩,入内为门楼廊间;拾级而上是启蒙阁,为幼童启蒙学习之处;后进为会文阁,是文人墨客以文会友,诵读经书的地方。西侧临湖畔有望湖楼,卷棚式屋顶,楼窗面临南湖。楼下为祗园,内有玲珑假山。书院另有庭院、操场。书院建筑宏梁伟柱,大厅巍峨壮观,层顶翼角起翘,梁柱斗拱结构严密,而且大多为整根巨木。南湖四季风景如画,游人如织。南湖书院成为黟县文人墨客兴会讲学之处,为汪氏宗族、为黟县培育了不少人才。其建筑虽近200年,但仍保护尚好,成为徽州古书院代表建筑之一。

中国自元代以来就有民办与官办书院两类,以民办为主。南湖书院是民办,但其规模即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令人吃惊,以一村一族之力,建成如此宏阔优美的书院,只能以汪氏宗族重视子弟培养不遗余力来解释。

如前所说,书院是宗族的公共事业,具有公益性。它的建设原则是合族参与,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体现了当代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受益原则,即合族参与,出钱出劳实现了横向公平;二是能力原则,因为族内贫富不等,所以富者捐资,贫者出力,实现了纵向公平。据记载,在建设中,汪以文、汪授甲、汪家驹三人捐资最多。书院落成后,汪氏高辈聚会,授甲云:以文兄在建院中历经艰辛,亲为指导,提议以其名字为书院名,且“以文”二字还有“以文会友”的雅意。众皆赞同,所以南湖书院又名“以文家塾”。这含有对书院建设贡献最大之人褒奖之意,有如今天表彰优秀纳税人授予荣誉称号。

南湖书院对宗族子弟免收学费,对外村外乡慕名求学的学子则收“束脩”,以为先生之薪金。

以南湖书院建筑的精美宏阔,可以想见在当时仅仅建设资金即已不菲,好在徽州有经商传统,男孩“十三四五,往外一丢”,即开始商海闯荡,其中发达者,多愿为故乡教育捐资,宏村的汪以文、汪授甲等即是经商致富;但是,书院建筑的维护、日常管理、老师的薪金等亦是一笔长流水的支出,加之本族学子免费,这些日常经费该从哪里筹措呢?

导游的讲解往往浮光掠影,即便追问也语焉不详。好在宏村景点都有代售介绍徽州文化书籍的,我选购了一本《徽州古书院》(陈瑞、方英著,辽宁人民出版社),仔细阅读,多少解开了一些疑窦。

古徽州有重视文化的深厚传统,所谓“十户之村,不废诵读”。几乎所有大姓宗族都办有书院,有的虽不叫书院,名为书屋或文会,但也都有书院之实。著名的书院有祁门的梧冈学院、窦山书院、东源书院,歙县的竹山书院、碧阳书院、紫阳书院,婺源的明经书院、桂岩书院、双杉书院,黟县的集成书院,绩溪的东麓书院、桂枝书院,休宁的柳溪书院、西山书院、竹洲书院,等等。

一般宗族在议办私塾或书院时,除过筹集建设经费外,都会为今后的维持与运转未雨绸缪,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宗族公共土地拿出一部分作为学田,学田租赁给人耕种,收入作为日常开支之费。当然,也有本族经商发达的富户,自愿捐献一些土地或购买一些土地作为学田,例如元皇庆二年(1313),婺源儒生胡淀创办明经书院,自己拿出三顷田地,其弟胡澄捐田一顷作为学田,并对收入所得的使用作了规定:学田收入的三分之二用于春秋灯祭与山长薪俸,三分之一用于义塾以训乡族子弟。类似例子,在徽州不胜枚举,但这已超出了本文关注的范围。

本文关注的是乡村自治中对公共事业是如何对待和解决的。从徽州书院的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乡村教育(宗族子弟教育)一直是公共事业的重要部分,凡有条件的地方,的确是砸锅卖铁也要办教育,而且虽然没有官府提倡或督促、要求,仍然有很高的自觉性,书院在古时就是乡村最好的建筑。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其次,书院建设体现了“取之于族,用之于族”的宗旨,合族参与,合族受益。当然族中富人出钱最多,而且是关键性的,没有他们担负大头的鼎力支持,书院就不可能由小到大。富人乐善好施,既体现了他们对宗族的责任,也表现了他们道德的高尚。更为重要的是,证明发展壮大公共事业,必须顺应先进生产力要求,通过产业升级来创造更多的财富,以为后盾。徽州人善贾不是本能,而是他们聪明才智的表现。再次,宗族通过拨付学田的制度性办法,使书院能够长久维持运转。证明了乡村自治既能解决短期里的当务之急,也能考虑到长期的久长大计。此外,我们还可以从书院建设的决策中,看到宗族内的长者或成功人士作为宗族利益的代表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

徽州古书院是乡村自治的生动的实例,其意义可以从多方面认识和阐述。从税收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只要存在公共事务,那么就必然会产生用于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税收,其资金来源只能是取之于全体公众,并最终用之于全体公众。第二,乡村自治是有效的,特别是在本级公共事务的建设方面。因为只有本村人最清楚自己的公共需求。由本村人共同决定公共事务的筹资、建设特别是监督,其层次最少,而其效益却可能最大。发挥乡村自治作用,减少越俎代庖,可以少些税收摩擦,提高行政效率。第三,对贫困地区的公共事务,仍需要外部的支持,比如慈善赞助,比如政府的转移支付。总之,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创造出几千年的灿烂文化,并且有着超强的凝固力,与其深厚的优秀传统有着直接的关联,因而是非常值得我们今人所宝贵的。现在看来,20世纪初期以来的一些反传统运动,有其矫枉过正和形而上学的一面。

至于当税收由一族一村扩大到国家时,由于缺乏血缘和道德的纽带,特别是由于对委托管理人缺乏必需的监督而将税收挪用于自己的私人事业,因此产生的异化现象那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汪双武:《世界文化遗产——宏村、西递》,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