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15391000000001

第1章 依法治国的历史考察

法治的治国思想,在中外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观点主要是:法律是许多人制定的,多数人的判断要可靠;实行人治易出偏私,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法治是反对专横与特权的;法律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因领导人的去留而任意改变;防止因君主继承人是庸才而危害国家。他强调,法律虽比较原则,但不能成为实行人治的理由,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抹杀人们的智慧。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思想的人。他的观点反映了当时中、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是进步的。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人治。儒家讲的“礼治”“德治”实际是“人治”,作为治国的思想理论,儒家认为,为政在“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法家主张法治,认为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是法律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君主的英明与否,其主要观点是“圣法之治”是众人之治,治国方略来自事物本来的道理;如果办事没有准绳而全凭心治,国家就治理不好。只要“以法治国”,就能够治理好国家。基于这种观点,法家主张公布成文法,强调“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家的法治主张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反映了他们的改革希望,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进步的。

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近代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法治是社会实践,体现在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制度之中,法治是一种理论,反映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及言论中。孟德斯鸠说,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是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来领导一切的。洛克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不以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法治作为治国的原则,启蒙思想家强调以下几点: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认为,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要分立。孟德斯鸠认为,防止滥用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

我国从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演变时期,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曾对法治作过论述。例如,黄宗羲提出的“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他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如果不打破“一家之法”,虽有法治之人,也不能施展其聪明才智治理国家。梁启超提出,立法是立国之大本大源,以多数人治代替少数人治,必须讲法治主义。孙中山是以法治国的倡导者,他认为,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国家长期处于混乱之中。他认为军阀混战时期法律不健全,民权没有保障,原因是“蔑法律而徇权势”,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孙中山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主要是凡事都应该由人民作主,由人民来做皇帝的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的依法办事原则;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人权保障原则的体现;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利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五权分立的“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然而后来蒋介石完全背离了孙中山提出的这些思想和原则,搞个人专制独裁,残酷压迫人民,政治极端腐败,从而被人民革命推翻,是一种必然结局。

无产阶级革命领袖马克思、恩格斯从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争取人类解放的根本立场出发,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全面总结和剖析了无产阶级专政面临的法律问题,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与法制及其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对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揭示了他们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同时也肯定了它们在人类发展历史上的必然性与进步意义。例如,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依法治国”时,揭露它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惊人的矛盾,对资产阶级有其真实性的一面,对劳动人民有其虚假性、欺骗性的一面。

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论证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运用法律武器的重大意义,提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必须实现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等一系列思想,使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当时的苏联基本处于夺取政权之后的动荡时期,斗争方式是大规模、疾风暴雨式的群众革命,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被提高到巩固政权的首要地位,“依法治国”没有被确定为建设新生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针。列宁逝世后,苏联人民在斯大林的领导下,战胜了国内外敌人,建立了反映经济、政治模式要求并为之服务的法律模式,但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理论和指导思想上,在确立与实施以法治国应当具有的一系列重要原则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以致错杀了数千万无辜的共产党员和群众。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中把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引进中国,早在1927 年秋,毛泽东举兵井冈山时,制定了枟井冈山土地法枠和枟兴国土地法枠。1931年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毛泽东领导颁布了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枠、枟中华苏维埃土地法枠、枟劳动法枠,随后又颁布了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枠、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处反革命条例枠和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枠,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当时革命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曾经起过重大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