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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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提高法律意识 增强法制观念

一、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观念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许多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

一是,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代表者和生产关系的体现者。生产方式决定着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性质决定着人民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中劳动者这个要素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由此可见,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的主力军,是生产力的代表者,没有这个代表者也就谈不上什么生产力。这就决定了人们在生产力和产品分配中的主人翁地位。

二是,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者。在政治方面,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制定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政策,保障人民当前和长远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直接参加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在经济方面,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管理市场经济、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繁荣。在文化方面,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大力推进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科学水平。

三是,人民是社会和国家各项活动的主体,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国千百万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它的各项活动都有人民群众参加。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活动中,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充分发挥,真正起到了主人翁作用。

四是,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享有各种民主自由权利是实现人民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是否真正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来参加国家管理。人民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的法律体现。

主人翁责任感是指自觉地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好的心情或情感,是公民应尽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的事就是自己的事。主人翁责任感从本质上讲,就是积极自觉地参加管理国家各项活动,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尽到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主人翁责任感是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者高尚思想觉悟的体现,也是由其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决定的,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宪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主人翁责任感要求的内容十分广泛,诸如热爱自己的祖国,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社会整体利益勤劳忘我,艰苦奋斗,奋发向上,刻苦钻研,学习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努力为建设富强的国家作贡献,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敢于同一切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言行进行斗争等。这些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均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主要应该做到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为振兴中华而学习。振兴中华是全国人民的愿望,同时也是宪法和法律提出的要求。因此,无论从法律要求还是从道德要求都应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为有科学文化知识的“四化建设”人才。

真诚的爱国主义者,就要热爱人民,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树立人民公仆的思想。要树立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的思想。我们应该依照法律的要求做到一切言论和行动必须合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原则。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人民的利益,直至必要时牺牲宝贵的生命;要树立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出发点,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法律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行为规范。

二、正确树立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具有法定的平等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地位的明确认识;是在法律意识指导下形成的,是法律意识在公民身上的集中体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部分。

公民意识的内容: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为主要内容所形成的观念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法制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提高我国公民素质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造就新世纪公民的需要。没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公民,不是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公民的公民意识淡薄,就不知道用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也不知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见,培养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弄清社会主义公民的本质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平等的共同占有者和参加者;弄清公民意识自身价值、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要用学到的“公民意识”去指导行动。

三、树立依法办事观念

严格依法办事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才能建立起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广大人民要求的法律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社会主义法律,要以守法的模范行为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广大群众必须认识到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享受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就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承担法律义务。切实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干部守法、群众守法、人人守法的氛围,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守法观念,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党的十六大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1989 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经验之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必须抓住一切机遇加快发展。”党的十六大还提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实现民富国强都无从谈起。”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石,也是我们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