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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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表现在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权益上。这包括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利益表达权,对各级干部的选拔、监督、罢免权,以及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特别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层民主制度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基础。民主制度的发展趋势表明,它在形式上逐步表现出越来越多的直接民主,即更多地由群众自己直接参与对各项事务的管理,而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只有在同他们有着密切利益联系的方式中才能有效地实现。因此,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基层的直接民主。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国家,不断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直接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对整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通过依法治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具体讲,可分为五个方面:

第一,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平税收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怎样才能防止两极分化呢?邓小平生前说,我们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起来,并且使先富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对一部分得天独厚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市场经济会自发地拉大贫富差距,这就要由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对国民收入做好第二次分配。具体办法是制定法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这一税种由于对高收入者征收的比例高,对低收入者征收的比例低,就产生了一种调节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二,制定法律,建立养老、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对低收入中的弱势群体、困难人群进行物质援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三,“共同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不是抑制先进保护落后。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带动整个社会共同富裕,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题中应有之意。

第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这是一个使社会充满活力和持续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我们要依法保障社会弱势力量、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建立扶贫帮困捐助的长效机制。

第五,依法保障社会富裕群体的正当利益,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把“共同富裕”正确地理解为一个先富帮后富、先进帮落后,防止两极分化,允许合理差距存在的持续过程。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中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必须通过依法治国的途径加以贯彻。因而,把两者科学有效地结合起来,是值得我们深入探索和实践的一个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