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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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确定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制度

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符合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监督,支持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确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确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是思想解放的先导。

第一,必须确立“公仆”的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行政权力是属于人民的。所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绝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从观念上彻底清除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的错误倾向。如果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力就会变成个人的私囊,由此会产生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腐败,就会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美国学者富勒指出:“法治的实质必须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公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不是指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都没有。”

第二,必须确立“职权法定”的观念。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本身所固有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权力行使的方法和程序,都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否则,就是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地以法律为依据,把自己的职权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第三,必须牢固确立执法者首先“守法”的观念。执法者率先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前提。绝不能认为法律是针对老百姓的,守法是老百姓的事,执法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恰恰相反,行政法主要是约束、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只有行政机关首先做到用法律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的表率,才能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必须确立“权责统一”的观念。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有权不用,放弃职权,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有权乱用,则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任何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力,不履行应有的责任;更不能有利时积极行使权力,争夺权力,无利时放弃职责,互相推诿。

第五,必须确立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观念。实行依法行政,不能脱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都应当努力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任务,也是检验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任何行政部门都不能以执法为由,影响经济发展、破坏经济建设。实际上,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依法行政,就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法制环境,有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就能促进、规范和保障经济发展。那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既给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有悖于依法行政。

二、健全依法行政的制度

依法行政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宏伟而又必须实现的战略目标。要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关于制度建设,邓小平在枟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枠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①科学、严格、规范的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连续性、长期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防止和减少领导行为的随意性。制度还有强制性的特点,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一,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基础。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行政立法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是搞好行政立法工作的重要前提。行政立法工作一定要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要把保障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行政立法的重点。

行政立法工作在机构、编制、职权、体制以及政府职能、工作方式等方面,要符合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要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行政机关对行政立法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及时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依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坚持以法为据,严格立法权限和程序,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绝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为自己的利益非法设定权力,扩大权力,为管理对象非法设定义务,或者通过自己制定文件与其他部门争夺权力。各级行政机关一定要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之中。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各级行政机关最重要的职责,也是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加大执法力度,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做到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本位主义倾向。

加大执法力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越权执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

加大执法力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具有命令性、强制性。行政机关只能用这种权力来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行政职权与自身的经济利益联结在一起,是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力的行使就有可能损害群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后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及“罚缴分离”等一系列重大措施,不能用行政权力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服务。

加大执法力度,还必须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主体的关键在于要以改革的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行政权力执法只能由政府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能行使行政职权。同时,还要解决好各行政机关部门之间的权力交叉问题,在新一轮机构改革过程中,依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三,加大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常性学法的制度,为学习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音像等传播媒体,加大对现行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要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重点宣传。通过持续不断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增强法律的权威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下工夫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做到依法行政。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行政执法,必须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宪法、法律和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实践证明,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于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权力至关重要。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来自各方面的依法监督和制约。

第五,建立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确保依法行政的效能。一是要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包括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违法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是依法行政的重点。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以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建立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评议制度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实行政务公开,要求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宜的行政机关,应将办事依据、主体、权限、制度、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秩序、执法程序、执法目标要进行定期评议考核,并对违法、失职和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究。四是要根据法的效力位阶原则,提高依法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出台的各类文件、政策的水平。要认真清理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决定、决策,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现象的发生,以保证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枠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稳定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丰富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