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15391000000035

第35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归根结底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和道德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在阶级本质、历史使命等方面是一致的,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一、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青年黑格尔派把道德、宗教,当然也包括法律等意识形态看作是独立于社会存在,并有自己不依赖于现实的独立的发展历史是错误的。他们认为: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所以,马克思主义拒绝任何永恒的、终极的、超越任何历史或民族差别的道德或法律教条。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以往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二、法律和道德都具有阶级性

1.法律具有阶级性

法律的阶级性集中表现在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枟共产党宣言枠中讲到资产阶级的观念和法律时所指出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段话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二重性,即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二者的统一构成了资本主义法律的特殊本质。这段话中包含的原理具有普遍性,是一切阶级社会中法律的一般属性。在这里,法律是从属的,第二性的东西,而经济关系的领域,尤其是利益的分配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2.道德也具有阶级性

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它们的利益要求就不同,因而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观也必然不同。经济关系决定利益追求和价值导向,在阶级社会中,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不同阶级的利益必然塑造不同的道德观,道德必然深深地打上阶级的烙印。

恩格斯在驳斥杜林鼓吹存在什么永恒的、终极的、不变的道德规律,存在什么超历史、超阶级、超民族的不变的道德原则时指出:“我们断定,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对无产阶级来说,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掩盖资产阶级的偏见,隐藏在这些偏见后面的全都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过去的一切阶段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它们发财致富的东西,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获得的生活地位。这就是说,只要阶级对立存在,就会有对立的阶级的道德。因此,“只有在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为可能”。法律和道德的阶级性,还反映在某一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法律观和道德观总是占支配地位这一历史状况中。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是对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而社会经济关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生产关系,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受到生产关系的支配。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特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

三、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反映的是同一社会经济关系,体现和保障同一阶级的利益,都是由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兼容性和互补性,并在社会调控的不同层面上共同作用、相辅相成,支撑、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如我国历史上最系统、最严密的封建法典——枟唐律枠,将封建道德的“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等法律化、条文化。其“十恶”大罪中,有六罪属于不道德行为,即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所以,一场社会革命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社会制度之后,还应在全社会迅速普遍地形成与新制度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价值体系。社会主义革命也不例外,一方面,它要打破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另一方面,“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批判剥削阶级的道德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新风尚,这也是我们从事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正如列宁所说“我们的道德完全服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我们的道德是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当人们向我们讲到道德的时候,我们回答说:在共产主义者看来,全部道德就在于这种团结一致的纪律和反对剥削者的自觉的群众斗争。我们不相信有永恒的道德,并且要揭穿一切关于道德的骗人的鬼话。道德是为人类社会上升到更高的水平,为人类社会摆脱对劳动的剥削服务的。”

中国共产党人所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不仅是政治上的革命、经济上的革命,也是一场道德风尚的革命。今天,我们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也应看到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内涵上的一致性、兼容性、互补性。在建设民主法治的同时,形成一个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核心的社会主流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