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15391000000006

第6章 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广义上讲,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种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指广义的法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二是制度,三是秩序,彼此密切相连,互为依托。法律的规范、创立和贯彻,必然形成制度和秩序,而制度和秩序的建立又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是法制的核心,制度是法制的重要保证,秩序是实现法制的重要体现。

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的国家法律。狭义上的法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制与民主紧密相联,法制的前提是民主。二是法制的目的是实现国家任务,依法制裁违法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三是法制要求人人严格遵守法律。因此,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是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手段和工具。社会主义法制是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它的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四个方面。它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况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只有认真、全面地做到,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制保持统一性、连续性、严肃性和平等性。

有法可依。是指社会主义国家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有了法,才能使国家的活动和人们的行动有准则可循;才能有效地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法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制定法律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首要任务。

有法必依。是指普遍的守法和执法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和中心环节。法制的根本要求是人人守法。如果有法不依,实际等于无法,不但失去了建立法制的意义,而且不会发挥法制的重要作用。

执法必严。是对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的特别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严肃性的标志,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要求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明、严格、严肃执法,做到“认法不认人,认法不认钱,认法不认权”。执法如山,一丝不苟,秉公办事,刚直不阿。

违法必究。指一切违法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都要依法追究,给予必要的制裁。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