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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社会责任的表现和根源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社会贡献率

企业社会责任是通过社会贡献率来表示的,而社会贡献率的概念又涉及到社会贡献总额。

所谓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是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所谓社会贡献率,是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其计算公式是: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决策时,除了要考虑投资人的利益或企业本身利益外,还应适当考虑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及社会的利益;除了要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他人是否有不利影响,如是否会造成公害、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

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对这些问题进行考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其行为本身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主要集中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加点、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6个方面,具体包括:

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问题是目前企业中的突出问题之一,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的问题更为严重。

许多企业根本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当员工遇到职业病、欠薪、辞退等问题需要投诉时,居然找不到任何凭据。

特别是在容易犯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行业,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取三个月换一批员工的办法,当他们身患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时,因为离开了原有企业,又没有法律依据,对责任认定造成很大难度。

劳资纠纷问题

劳资纠纷问题存在于各行各业,涵盖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特别是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尤其突出。

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劳资争议正在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

这表明,员工有更多的要求未能得到满足,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一部分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在不知不觉中被忽略或牺牲掉了。

生产安全、职业健康问题

工时和加班问题

这是所有加工生产企业中最普遍的问题,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在赶制订单的季节,其工作时间之长、加班工资之低骇人听闻。

有的企业甚至通过采取计件工资的办法,逼迫员工“自觉”加班,否则就完不成任务。这样做,由于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从而逃避问题的实质。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资企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5%的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近一半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20%的人曾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骚扰,半数以上工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问题

千方百计逃避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中司空见惯的问题。其中尤其以民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问题更为严重。

妇女权益保障问题

主要涉及女工、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尤其在一些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民营企业中问题更为严重。

一些企业,只要妇女怀孕就逼迫她离开,从而逃避妇女的“三期”保护问题。

还有的企业把有毒工种安排未生育的女工去做,从而导致她们婚后发生生育畸形。

社会责任问题产生的原因

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政府部门监督不力

许多地方部门的政府官员,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了解很少,甚至根本没有概念,因而很难指望他们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了。

这些地方政府部门主要是指生产安全、劳动社会保障、消防、工会、妇联等部门。

虽然他们在生产安全方面抓得比以前紧了,可是由于并没有改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状况,所以不可能从长远角度去考虑企业发展与地方经济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

甚至,有些地方还助纣为虐,以允许不交员工的社会保险为引资条件。

可想而知,这些企业怎么可能去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部门的所谓“综合大检查”,多是眼睁眼闭而已。

企业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

从企业方面来说,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没有超出目前我国法规对企业的要求,所以,只要企业存在这些社会责任问题,就可以明确判定该企业并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不管它口头上是怎样标榜自己的。

蔑视员工权益的老板,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资本家残酷剥削工人的现象真的是一脉相承。

员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即使是到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的员工,也不了解法律程序、不懂得收集相关证据,从而使得许多案件因为超过了投诉期限而难以立案。

在这些员工看来,上班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只要能拿到钱,加班加点、再苦再累,中毒或得了职业病都一声不吭。

员工不了解自己应当具有哪些权益,致使接待部门不得不用70%的时间向他们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

在上述三大原因中,员工因为处于弱势地位而最为可怜。他们作为企业主体,却不懂得、不能履行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处于任由老板摆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