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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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出门在外处处要当心

如今,交通越来越方便,马路越来越宽阔,交通工具越来越多样,可是,交通事故也是越来越频繁。几乎人人每天都要与交通打交道。有时候,一不留神,就会栽在交通“手里”,让你吃了亏,还不知该找谁论理。

下面要讲的几件事,也许会让你有所启发。

南京市的一中年妇女在乘出租车的时候,因出租车肇事,使其左眼严重受伤,在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后,获赔近6.3万元。

2000年5月6日,张女士在乘坐南京某出租公司的出租车时,因撞车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9月,交警部门通过评定,认定张女士伤残程度为8级,造成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无光感。到了该年的年底,经交警部门两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张女士于2001年4月19日,将该出租公司告到了法院,除获赔医疗费用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20889元。

打“的”要当心,乘公共汽车也要注意。

2000年3月8日晚上6时,北京的刘女士乘坐某公交公司的汽车由西向东行驶,不料,一辆出租车突然变更车道,致使两车相撞,同时,造成公交车上的刘女士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出租车的司机负全部责任,公共汽车司机和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刘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及半月板损失,急性滑膜炎;不完全流产,并实行了清宫术,住院41天。虽然,肇事司机的单位出租公司已经支付了她的住院费,但刘女士出院后,因腿部不适,又经多家医院检查,确认今后还要做半月板手术。而此前,因刘女士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刘女士的原聘单位已经将其解雇,生活难以维持。

依据法律,乘客既可以起诉事故肇事方,又可以起诉公交公司未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刘女士于2001年3月27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公交公司,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及10万元精神抚慰金,共计15.5万元。

法院认为,刘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刘女士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依合同将刘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刘女士在乘车途中因所乘坐的公交公司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公交公司,但公交公司因其未能履行其与刘女士之间的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

按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所以,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其违约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考虑到刘女士因坐车受伤并导致流产,确实给其本人造成了较大的痛苦以及无法挽回的损失,对刘女士已构成精神损害,2001年5月18日,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07、121、290条之规定,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3951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在公交汽车上出了事,可以找公交公司赔偿;那么在私人货运小车上受了伤,又该去找谁呢?

2000年10月,山西省的许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因买不到火车票,就搭乘了一辆拉货的汽车,并与司机商定付100元的搭乘费用。不料,在夜间行进途中,因司机打盹,货车撞到了路边停放的汽车上,造成许某一腿粉碎性骨折,脸部、身上多处擦伤,共花去医疗费近万元。

在这件事情中,许某和司机对这一损害结果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许某本不该搭乘拉货车,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司机拉货本不该拉客,但他违反营运规定拉了客,并因途中打盹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按照两人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