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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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隐私权需要独立的法律空间

“隐私”目前已经成了公众口中的“时尚名词”,人们对它既特别好奇又津津乐道。隐私权一旦受到侵害,被侵害者往往不知如何应对。隐私一旦被曝光,其结果往往是“覆水难收”了!

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系列电视剧《超人》中,有一集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女记者史密斯为了刺探“狂人”毁灭城市的计划,利用一个聪明孩子提供的他改装的助听型窃听器,深入敌穴,探知了狂人计划,从而帮助了“超人”粉碎了狂人的险恶企图。

随着这部电视剧的热播,一种名为“邦德007”的玩具窃听器走俏市场。据说,“007”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助听器型,就是利用耳机的灵敏度,偷听周围人们的私语;另一种是借助窃听器,最常见的是钢笔型的,只要把这一小装置放在要监听的地方,窃听者就可以用耳机听到想听的一切。甚至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玩具窃听器成了许多中小学生的宠物。他们用它来窃听父母是否在私底下议论自己;或用它来在捉迷藏游戏中取胜。

后来,有关部门禁止商贩销售这类玩具,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在悄悄出售。这种情况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因为玩具窃听器可以随意收听一定范围内人们的所有声息,一旦此类玩具泛滥,其危害性可想而知,人们的安全感和隐私就无从谈起。

法律专家就此事发表看法,玩具窃听器的受人欢迎的事例,反映了当前我国公众隐私权概念的淡薄。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制造商还是销售者、使用者的头脑中,都毫无隐私权的概念。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就有更多的机会和方便去侵害他人的隐私。如果人们对隐私权有所了解,知道要为这些行为付出代价,他们就不敢生产、销售、使用玩具窃听器了。

但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虽然隐私权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为我国法学界提出来,经过10多年的沧桑,其概念和维护法则还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真正确立下来。法学界认为,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隐私权却至今未被立法采纳可谓无可奈何。

最近几年,隐私权日渐受到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结合实际与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隐私和隐私权已较多地被人提及。

那么,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呢?

隐私和隐私权的定义有几十种,现在比较流行的理解为:隐私是自然人私生活领域中不为他人所知,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隐私权是对上述内容或有关信息,本人不愿被外人所知,拒绝外界干涉或干扰的权利。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当这种权利受到破坏、侵害、干扰、干涉时,法律上要保障其不受侵害,要求破坏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总之,隐私权是对个人生活、私人空间的保护。隐私权是人格权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出现的。在人类对人的其他权利还谈不上保护完全的时候,隐私权就更不用说了,只有当法制文明、人类文明高度发展之后,才会随之出现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立法。

在西方国家,隐私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1890年,美国的一对律师搭档“布来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说法。据说,在当时的美国,报业竞争十分激烈,许多报纸以披露大量耸人听闻的消息来吸引读者,从而提高报纸发行量。他们针对当时的大富豪、名人、明星等,大肆宣传报道这些人的私生活、男女关系。而布兰戴斯和沃伦由于师出名门而深受其害,写出这篇文章,可以说是开创了隐私权概念的先河。但是,在法律上和司法上并没有得到认可。当时在司法中遇到这类案件,往往会判原告败诉。

1909年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开始承认隐私权的概念,可惜的是,它仍然没能在司法上得到很好的贯彻。直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才有了改观。美国经过百年的发展,将隐私权分别归结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简言之,就是指“盗用”、“闯入”、“泄密”、“歪曲”。

“盗用”是指盗用姓名权、肖像权或其他相关材料,公布他人私生活材料用于商业目的,随便使用他人的私人信息;

“闯入”是指窃听私人电话、偷窥或过分肆意监督;

“泄密”是指公开私人不愿公开的信息;

“歪曲”是指夸张、言过其实,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西方国家的隐私权从概念提出到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的隐私权保护虽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但其步伐走得还是很快的。

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中与隐私权相关的有:《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已经包含了隐私权;《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公开审理;《统计法》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私人的单项调查资料等等。

国际上,对隐私权的认可已越来越普遍,用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给隐私权一个独立的法律空间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同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