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精神的凝视自在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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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的商标我做主——“哈纳斯”品牌被恶意抢注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郭立宁

前些日子到商店买东西,身旁一小孩高兴地对店主说:“我要喝加多宝,”店主看了看货架说:“只有王老吉。”加多宝、王老吉这两个品牌如今早已火遍大江南北,妇孺皆知。遥想十多年前人们畅饮凉茶时,有几人知晓这两个品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在选择商品时,往往首先选择知名品牌。在人们的消费心理中知名品牌意味着品质的保证,乃至身份的象征。消费者对商标的依赖致使市场上的商标琳琅满目,由此产生的商标纠纷层出不穷,不少人利用商家注册商标时产生的漏洞,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我在执业过程中也曾代理过该类型案件,且有几分思考,愿与大家共享。

知名商标成他人之物 成被告不明所以

2011年7月,宁夏哈纳斯新能源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及诉状,原告要求哈纳斯公司停止使用其哈纳斯品牌并赔偿其侵权损失。当法院传票摆在公司领导的办公桌上时,公司领导感到十分窝火和不解,为什么自己长期使用的字号品牌被他人注册了商标,自己反而成为被告要上法庭。哈纳斯公司随后就该案寻求咨询,我向其详细解释了商标法律规定及商标注册程序,指出因注册商标时出现漏洞,导致原告利用该漏洞抢注了商标,并告知若原告诉讼请求一旦成立,哈纳斯公司使用多年的商标将被禁止使用,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哈纳斯公司领导层此时陷入困顿之中,气氛异常压抑,几经讨论,该公司最终决定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其商标使用权。

找漏洞,先行抢注 谋利益,恶意诉讼

我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询发现哈纳斯天然气公司的大股东——宁夏马斯特(集团)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注册了“MBI”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商标;于2005年8月注册了“MBI”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商标。2009年7月,一家小型乳品企业看中了哈纳斯字号在宁夏的名气,向国家商标局分别在第4类和第36类注册了“哈纳斯”“哈纳斯MBI”以及“MBI”商标。同时通过在商标网站上查阅,发现该乳品企业不但抢注了哈纳斯的商标,还抢注了宁夏知名的20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商标,如夏进乳业公司的“夏进”商标;圣杞乐枸杞公司的“圣杞乐”商标;六盘山中学的“六盘山”商标等。但该企业注册商标后并未打算自己使用,在2011年5月,该企业将上述哈纳斯三个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在获得上述商标后并无能力使用该商标,其购买商标使用权的目的为了从哈纳斯公司谋求不正当利益,方才提起了这场诉讼。

证据锁定,柳暗花明 知名商标,初露端倪

在摸清原告真实意图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如何破解其诉求。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后,我认为该案的首要关键为哈纳斯品牌是否为知名商标。为此我开始大量搜集证据。搜集过程中,了解到哈纳斯公司主要是从事天然气施工、技术开发和应用、天然气供热服务等领域的垄断性企业,银川地区的大部分天然气用户均为该企业的服务对象。除了给居民和单位提供天然气供热服务以外,该公司还从事了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自2003年起,企业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哈纳斯”和企业未注册的商标标志“MBI”就使用于哈纳斯公司办公大楼、哈纳斯公司的工程车辆、用户的天然气供热箱、业务服务单、企业简介、公司承揽大型工程项目现场等。但这些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哈纳斯”商标为知名商标。正在我满心忧愁时,不经意间看到一篇新闻报道,进而找到了2007年3月15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信誉宁夏行”工作指导委员会授予哈纳斯在天然气服务领域“质量信誉品牌唯一代表单位”,同时发现该企业还被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评审为AAA级信用单位。

我依据所搜集的证据集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哈纳斯”品牌在宁夏已具有较大影响力,早已成为知名品牌。

析法理,层层相扣 击要害,步步为营

时间一天天过去,该案终于到了开庭审理阶段,庭审中,双方就“哈纳斯”是否为知名商标及原告是否存在恶意抢注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通过大量的证据说明“哈纳斯”在宁夏是一个知名品牌,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乳品企业是一家以牛乳产品为主的小型食品企业,其行业经营范围与它所注册商标的领域类别相差甚远,企业资金实力根本不具备它所注册商标类别的生产和服务条件。该企业明知其所注册的“MBI哈纳斯”商标与申请人宁夏哈纳斯新能源集团天然气有限公司多年使用的且在宁夏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哈纳斯”和与名称品牌紧密联系的标志“MBI”相同和相近似,确仍然在2009年7月注册了争议的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哈纳斯公司现有的在先权利,此行为特征完全符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其行为是明显的恶意抢注。原告从该乳品企业所获得的商标使用权不具备合法性,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庭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完全支持了我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通过二审庭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哈纳斯公司自2003年开始至今一直持续使用哈纳斯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哈纳斯”和企业未注册商标标志“MBI,哈纳斯”,且哈纳斯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及商标标志为在宁夏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指出的“未注册但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构成要件,因此被上诉人提出的在先权利抗辩理由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害其商标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终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一鼓作气斩隐患 维权胜利聚欢颜

虽然该案经两审终审后,哈纳斯公司取得胜诉成果,但经研判,哈纳斯公司商标仍未得到全面保护,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恶意抢注人持有注册商标的隐患,我建议哈纳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三个争议商标,在哈纳斯公司的委托授权下,我撰写了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哈纳斯”“哈纳斯MBI”和“MBI”三个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裁定申请书》,亲自赴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交了撤销该三个商标权的请求书。通过一年多与商评委的沟通交流,商评委完全支持了我的观点,下达了对上述三个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书。至此在哈纳斯公司的全力支持下,我结合事实,充分运用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最终完满解决该问题,哈纳斯公司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我心中也有几多欢喜。

案结事了,思犹在 尘埃落定,启示鸣

该案至今已过多日,虽然最终取得了比较满意结果,但每当想起仍思绪万千,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通过这起商标纠纷案我认为至少有两点启示:一是在遭遇自己的品牌标志被他人抢注商标后,一定要沉着应对,委托专业律师从法律和证据上做充分准备,只要在先权利的证据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充分,完全可以遏制对方想通过官司恶意敲诈的企图;二是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企业品牌的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及早申请注册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认真研究自己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选定好注册商标的类别,不要给他人以可乘之机,以免以后带来不必要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