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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刀下留人——一个死刑犯的复生

杨汎琴

我年近七旬,但精神矍铄,天天驾车往返于律所、法院、顾问单位、看守所之间。从事律师工作已经30多年了,风风火火的身影、匆匆忙忙的脚步从未停歇过。我有时也无奈地想,这把年纪已是含饴弄孙、享受生活的时候了,自己真想停下来歇一歇,当一看到当事人慕名而来,看到他们信任和期待的神情,自己就像一台上了劲的发动机,不由自主地转了起来,我,就是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琴。

死刑犯命悬一线 受委托毅然出手

虽然已经过去了近10年,但这起案件的细节历历在目,令人终生难忘。这起案件从案发到终审历时四年,犯罪嫌疑人由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到高级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可谓跌宕起伏。每当有人提起这件事,我总是肃然地说:“当人命悬一线的时候,律师的责任重于泰山呀。”

2004年9月28日,蒋某因涉嫌杀害自己的妻子,一审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律师会见室中,我作为律师询问其是否上诉和其他要求时,酷热天仍身着棉裤,带着刑具的蒋某面如死灰,一言不发。就在我准备离开时,蒋某忽然大放悲声,声泪俱下地说:“既然政府要我死,我争不过政府,我不上诉了。在阳间没处讲理,我到阴曹地府去讲理,阎王爷总知道我没有杀人吧!”听着蒋某悲怆的话语,我当时心中感到一阵阵刺痛。如果一个人对法律彻底绝望,那是何等的悲惨和无助呀。

在一审中,我曾为蒋某做过“疑罪从无”的辩护,因为案件的细节和证据无法证明蒋某就是凶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而是直接判处死刑。听到蒋某的悲鸣,看到他孤苦无助的神情,我的职业责任感油然而生。我知道改变法院的判决难,改变死刑判决难上加难。但我坚信,只要尽职尽责,敢于担当,法律的尊严一定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护。所以,已走到会见室门口的我又转回身来,郑重的告知蒋某自己愿意为他提供免费辩护。活下去的希望被重新点燃,蒋某一笔一画地在上诉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贤内助离奇死亡 检察院二次公诉

2002年12月8日早晨9点多,蒋某驾驶着自家的拖拉机与妻子马某某到镇上碾米卖粮,因为家中要在春节后动工盖新房急需用钱。卖完粮食,饥肠辘辘的两人到饭馆吃饭,为了省钱,马某某只要了一份酸菜粉条。心怀内疚的蒋某在临回家时,特意去市场买了羊肉和粉条,准备回家后好好犒劳一下勤劳能干的妻子。

当日下午3时许,蒋某夫妇回到家中。农村习惯了冬天只吃两顿饭,离晚饭还有一段时间,蒋某给正在整理空麻袋的妻子打了声招呼后,就去村里的小卖部打麻将。因为麻将桌上没有空位,蒋某一直在后面观看。下午5点左右,蒋某回到家中,看到中午买的羊肉、粉条还放在桌上,妻子没有做饭,人也不在。蒋某家的屋子只有三间,他转到西边屋子时竟发现妻子躺在血泊中,靠墙盛水稻的粮食袋压在她的身上。惊慌失踪的蒋某抱着妻子大声呼救,与赶到的邻居一起将妻子抬出屋外,并送往医院,但马某某在途中就死亡了。

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蒋某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捕。在9个月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蒋某被释放。但事隔9个月后,在并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蒋某再次被捕,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定:“蒋某回家后,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顿起杀人恶意,在堆放粮食的小库房,被告人蒋某持木板从背后向被害人马某某猛击数下,将马某某打倒在地。而后,蒋某假装到门外呼救,在邻居到来之前,蒋某又返回作案现场,把靠墙码放的粮食垛推倒,将当时尚未死亡的被害人马某某压住,伪造了马某某被倒塌的粮食压死的假现场。”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狱霸立功心切 炮制认罪信件

案发不久,蒋某的亲属就找到了我,请我担任蒋某的辩护人。因案情重大,我接受委托后,仔细调阅了所有案卷,对所有涉案材料逐一查找分析,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阅卷中蒋某的“亲笔信”引起我的高度关注。这封信的内容是:“两个女儿,你们好,爸爸已经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让你们失去妈妈,请你们原谅,你们好好生活,因为你妈妈当时在水稻下压着,我就抱起来喊,已经喊不醒,爸爸一时糊涂,干了一件傻事,请你们原谅爸爸的罪过,让你们永远失去了妈妈,爸爸等着法律的审判。”而这封信正是被认定蒋某故意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

拿着这封似曾相识的信,当时我的手里感觉沉甸甸的。我忽然想起在接受这起委托的当天,蒋某的家人曾经交给我一封信,说这封信是蒋某托人从看守所带出来的。两封信一做比对,我就敏锐地发现,蒋某家人拿出的信竟然与蒋某留存在案卷中的信完全相同:纸张相同、格式相同、墨迹相同、笔迹相同、标点符号相同、就连行间距离都完全相同。虽然是手写的,但两封写给不同对象的信件从内容到形式惊人的相似,如同一个模子刻出来的一样。

案卷材料显示,蒋某自2002年12月9日被刑拘到2003年1月7日,公安机关对其审讯达8次之多,而蒋某在8次审讯中供述是一致的,自始至终否认实施了杀害妻子的行为。既然一直是零口供,为何会在托人带出的信件中主动承认自己杀害了妻子?又为什么会出现同样内容和格式的两封信?而且这两封信的内容又与蒋某的供述大相径庭?一连串的问号,让我既感到压力又感到案件的突破口就在眼前。两份孪生信件不可同真,但可以同假,这是基本的逻辑。

为了弄清这两封信的来龙去脉,我会见了蒋某。蒋某说自己开始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的213监室,因经常受到该监室号长张某殴打、不让睡觉等体罚,就被换到了其他监室。但是刚过了两天,他又被送回到了213监室,号长张某让他给女儿写封信,说可以帮他带出去。蒋某推说自己没有纸,也没有笔,不会写信。张某就拿来纸和笔,并亲自写好草稿,逼迫蒋某抄写了两份,并拿走了这两封信。至于信是如何处理了,蒋某表示自己并不知道。

在法庭质证时,我向法庭提出,在没有弄清为什么会出现两封“孪生”信件,在没有确定证据来源合法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侦察机关为了取证或者牢头张某为了达到立功的目的,迫使、引诱、欺骗蒋某写出这样信件的情况存在。这两封信证明不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把这样的证据作为认定蒋某故意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显然不能成立。我郑重请求法庭重视自己的辩护意见,组织力量甄别、核实、查清这两封信来龙去脉。

入现场疑窦丛生 巧推理力转乾坤

在会见蒋某时,蒋某曾深情地谈及自己与妻子的关系,表示妻子特别能干,里里外外都由她打理和支撑;夫妻二人的感情很好,从来没有打过架;自己根本不会杀害妻子,而且杀了妻子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之所以对法院死刑判决采取默认态度、消极等死,蒋某表示是因为妻子马某某死亡,未成年的女儿也跟着别人离家,这让他感觉家已经散了。与其这样苟且活着,不如在阴间与妻子早日团聚。

“蒋某的辩解是真是假?”“蒋某的杀人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否成立?”带着重重疑团,我深入到案发现场,对涉案所有材料、信息、细节,逐一认真核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村里的人均证实:蒋某夫妻感情非常好,结婚20多年来很少吵架,因为蒋某患有心脏病,身体健康的马某某平时很心疼丈夫蒋某,家里的重活累活都是她在干。村民也证实,案发当天,蒋某家墙后的确有防疫站的人来给家畜家禽做防疫工作,来往的人很多,但没有人听见蒋某家有吵架或者争执打斗的声音。通过调查走访,从掌握的事实和情况看,蒋某没有杀人的动机,也并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蒋某回家后,与被害人马某某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顿起杀人恶意”主观故意和犯罪事实。

我多次深入到蒋某家中,认真勘察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根本就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堆放粮食的小库房内”,而是在蒋某家靠西边的一间房中。这件老式旧房空间狭小,里面堆满了装袋的粮食、家具和杂物,一个人想转个身都很困难。判决书中“蒋某绕过马某某从背后对其偷袭”的可能性根本就不存在,判决书所认定的“被告人蒋某持木板从背后向被害人马某某猛击数下,将马某某打倒在地”的所谓事实更是难以成立。根据现场情况,我大胆推测,不能排除事先有人暗藏于房中,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怕被发现,因而从背后偷袭马某某,最后夺路而逃的可能;也不能排除马某某在挣扎起来时,拉倒了靠墙堆放水稻袋,导致水稻袋压在她身上。

在现场调查中,我还发现蒋某家与左邻右舍的距离很近,相互距离不足10米。蒋某夫妇为人谦和、朴实,与邻居关系密切、和睦,没有大的纠纷更别说深仇大恨了,不可能出现判决书所认定的“蒋某在偷袭妻子后,妻子未死,到门外呼救,在邻居们到来之前,又返回作案现场,把靠墙码放的粮食垛推倒,将当时尚未死亡的被害人马某某压住窒息死亡”的时间和可能。

为了证实自己的看法,我前后两次说服检察院、法院的相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勘验,并在现场进行了模拟比对。但由于杀人真凶一直未到案,这一案件在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做了改判,但仍然维持死刑,只是改为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的改判结果,更加增强了我把这起案件彻底扳过来的信心和决心。蒋某能从死刑改判为死缓,说明人民法院也认为本案存在疑点,因此“刀下留人”。我耐心说服蒋某,让其继续上诉,鼓励他一定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绝不会放过坏人,也绝不会冤枉好人。

为进一步寻找为这起案件辩护的支撑点,在二审开庭前,我再次核对了本案的所有证据和书面材料。我发现本案除了蒋某没有杀人动机外,“证据”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其一,本案没有一份能够证明蒋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的直接证据;其二,所认定杀人凶器的木板上经鉴定没有蒋某的指纹,鉴定结论是“不排除木板上的血迹为死者马某某所留”,说明鉴定结论并没有确定该木板就是作案工具,更不能说明蒋某手持木板杀害了其妻马某某;其三,尸检报告与判决书认定马某某死亡的时间相互矛盾。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一审判决依据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具有排他性,证明不了蒋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为了使自己的辩护观点得到采纳,我除了精心准备辩护意见,还将辩护观点与对证据的看法多次主动与控方和主审法官沟通交流,交换意见。我认为,这样不厌其烦的沟通交流,不仅仅是为了一个个案,而是为了履行律师的使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思维习惯,但本质都是法律人,都会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只要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令人信服,控、审方是会考虑的,律师的行为也会得到尊重和理解。

2005年9月15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2005)宁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宣判:蒋某无罪,立即释放。被羁押了两年多,在生死线上徘徊的蒋某终于走出了看守所,最终得到了国家赔偿。手捧着终审判决的蒋某热泪盈眶,激动地对我说:“我终于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了!”

刀下留人,这句对古代死刑犯执行的紧急叫停,在当代的刑事案件中依然能时而听见。而作为一句纠错的呐喊,真正起到纠错的作用,真正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因此能相信法律的公正,期间所经历的曲折和艰辛,恐怕没几个人能体会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