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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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民商法(1)

民法和商法具有共同的价值,即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益。人们的日常活动如买卖、租赁,处理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等活动都要受到民商法的调整。本章主要介绍民法和商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并重点介绍与人们生活最直接、最密切的合同法、婚姻法、票据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民法概述

引例1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予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

请问:乙能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民法调整的对象有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司法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核心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也就是说,无论民事主体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也平等地受到保护,如违背民事规则,在追究民事责任时适用法律也一律平等。

在民事活动中,任何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行为都是违背这一原则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活动时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愿。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同时也包括民事主体要对自己违反该原则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遗嘱自由就是自愿原则的重要体现。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公平,即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承担民事责任要合理。公平原则是利益均衡这一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化的体现,依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的主观评价。它既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同时也是一种司法原则,特别是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时,公平原则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动及法官的判决起着重要作用。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既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又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大量的民法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如因故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根据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其内容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取得他人的财产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就应当向对方支付价金或报酬,不能侵犯他人利益,不能无偿占用、调拨、征用另一方财产。但在民事活动中,并非所有的财产流转关系都是等价有偿的,比如赠与合同。只要民事行为符合一般的公平观念,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就是法律所承认的和保护的。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自己权利过程中,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含义如下: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是在民事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要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这三要素构成,如果这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则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我国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同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①物,主要是物权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且该物以有体物为限;②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③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④人身利益和权利;⑤特定的权利,这主要是指某些权利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成为质权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客体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利有不同的分类,如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人利益,而按法律规定或双方依法约定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地震,其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件只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相反如某事件未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则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2)行为

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根据意志是否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又将行为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其中,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对外的意思表示行为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引例2

某贫困山区14岁中学生陈英的作文“我要上学”在全国获奖,某大学教授林森深受感动,写信给陈英表示愿意资助她读完高中,陈英回信表示感谢。林森随即将5000元钱汇给陈英。陈英的母亲是一名优秀党员,她认为这笔钱应用来帮助更困难的孩子,于是把钱转捐给当地希望小学。

请问:陈母的行为是否合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同时民事主体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可能参加民事活动。我国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与自然人的范畴很显然是不同的,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及无国籍人,而其确属于自然人,也是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人。但在我国《民法通则》上,将两者通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则直接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及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平等性;二是不可转让性。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存权。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转让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始到死亡时止。在我国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关于自然人死亡,我国民法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在我国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宣告死亡的,必须有受宣告人失踪的事实,并且失踪的状态达到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后予以宣告。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女子;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次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关系人不受上列顺序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可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监护

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其中担任监管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或单位称为监护人,被监管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其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自愿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协商确定,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

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所、婚姻状况、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国家通过户籍制度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

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是自然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本不是“人”,是法律赋予它“人格”。

2.法人的成立

在我国法人要具备法律赋予其的“人格”,必须要满足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