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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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经济法(6)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在两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应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两者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可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四、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1.劳动保护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能上岗。

(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表现在: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⑦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一时找不到工作失去生活来源,而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理负担。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①退休;②患病、负伤;③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④失业;⑤生育。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①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②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③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④医疗保险,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保险具有风险共担和补偿损失两大主要功能。

⑤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五、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分为:

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④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引发的争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题

1.试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试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3.如何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4.如何解决因产品质量发生的民事纠纷?

5.试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引例简析

1.本案李某有权起诉,因为其民族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李某作为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同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自己利益的需要,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本案义务人王某未以清真方式和要求进行经营,违反了回民饮食禁忌,未尽到其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乙厂的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①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②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③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

(2)上述行为中,①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②行为为虚假宣传、诋毁商誉行为,③行为为商业贿赂行为。

3.对1万元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10万元的受赠金可减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属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形。本案1万元是由部级单位颁发的奖金,属于该免税情形。10万元受赠金是烈属所得,享受减税待遇。

4.(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不公开的。

而商品销售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消费者权益法》和《价格法》都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由此可见,经营者有义务公开其商品价格。

(2)商场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其知情权、安全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自主选择权均受到侵犯。

5.本案企业的招工行为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具有以下违法之处:

(1)该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职工,违反劳动法规定;

(2)以身份证作抵押物,违反劳动法规定;

(3)《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该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1年,超过6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劳动合同关于此内容约定违法;

(5)《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劳动合同规定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但工资不变是违法的。

(6)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该劳动合同规定每3个月发放一次工资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