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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十、林业收费

86.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对象及用途是什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的通知》(财综字[1994]7号)规定:

(1)收费对象: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单位和个人)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2)收费用途: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对林区中幼林抚育的道路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定。

87.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的通知》(财综字[1994]7号)规定:

(1)收取范围:仅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对本省区的地方国营林场生产销售的木材可参照执行。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核定后另行发布。

(2)费用管理:各地林业部门收取的林业保护建设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做到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收费标准:

[1]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2]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3]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取范围限于南方集体林区,其他省区参照执行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