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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二十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

139.在对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时应怎样收费?

根据1999年4月23日颁布、1999年5月1日正式执行的《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1)加工贸易品质检验。[1]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2]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2)外商投资财产鉴定。[1]鉴定范围: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2]收费标准: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0、30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0计收;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0计收;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0计收;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0计收;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3]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