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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二十五、气象收费

141.气象部门提供专项服务是否要收费?

气象部门发布天气预报是不收费的,但在提供专项服务时是要收费的。根据《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项服务收费的通知》,本着以下原则收费:

(1)凡可计算成本的有偿服务项目,按专业活动所消耗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人力、设备、材料、动力的消耗等),加10%的间接费制定收费标准。

(2)凡难以计算成本的有偿服务项目,可按提供服务内容的多少、工作量的大小、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制定收费标准。

(3)可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有偿服务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核定办法。

(4)难以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有偿服务项目,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确认,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收费标准。

(5)各级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偿服务收费的原则、办法和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和方法乱收费。

(6)所有接受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政府或合同的规定支付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

142.气象部门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范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项服务收费的通知》,收费的范围如下:

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包括外资企业),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并符合自愿互利原则的,属于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