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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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三十五、外贸收费

177.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1992年5月21日《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案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申请调解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调解中心秘书处决定调解收费金额。

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申请调解时,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50%的调解费预付金,结案时再收取50%。调解撤案或调解不成功的,按收费标准酌情收取10%~50%,已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可以向当事人另行收取。

北京调解中心与外国有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的案件的收费,参照上述调解收费表与该外国机构协商确定。

调解员的国际旅差费及外国调解员的报酬向当事人另行收取。

178.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的收取标准如何?

1992年5月21日《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收取标准如下:

(1)因财产权而申请调解的案件,按调解标的金额依下列标准缴纳调解费:港币(下同)10万元以下者,缴费2000元;超过10万元者,超过部分,按50计算。

(2)非因财产权而申请调解的案件,应缴纳调解费2000元。

调解请求既有非财产权请求,又有财产权请求的,其调解费分别计算。

(3)调解标的价额,由调解员核定,不能核定者,其标的价额视为10万元。

(4)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预缴调解费50%,他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时,亦预缴调解费50%。

调解标的金额以港币计算。以其他货币计算者,按申请日香港外汇市场兑换率折算。

(5)抄录、翻译、邮寄、运送及登载新闻等费用按实计收。

(6)证人、鉴定人、翻译因咨询或翻译而出席调解会议时,除交通费、滞留期间的食宿依中等标准核实计算外,另给出席费每次100元;滞留一日以上者,除出席费外,每日给滞留费300元。

(7)调解员出席调解的交通费、食宿费依中等标准核实计算。

(8)鉴定人的鉴定费,视案件的繁简,由调解员酌定。

以上(6)至(8)项费用,由当事人预缴。

上述各项调解费用,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当事人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