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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三十九、证券监管收费

190.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费对象是谁?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证券交易所实施监督管理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收取机构监管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再收取相关费用;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审核,收取股票发行审核费。

对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期货交易所实施监督管理,收取期货市场监管费。

191.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制的收费标准如何?

从2003年起,证券交易监管费、发行审核费等市场监管费的收费标准都有了相应调整,其中对申请发行股票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由3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并且新收费标准有效期为3年,这是国家计委、财政部于节前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的明确规定。依照该《通知》,此次重新核定的证券市场监管收费标准包括四部分:

(1)监管部门向沪深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其中,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50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0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0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0收取。

(2)监管机构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基金发行审核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3)机构监管费。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本金的10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0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0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0收取,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

(4)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