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行政事业收费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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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八、民政收费

73.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收养登记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的规定,社团登记费为:(1)登记申请费10元/件,(2)登记费90元/件,(3)变更登记费40元/件。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115号文件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费(含证书费)为:(1)登记费100元/件,(2)变更登记费40元/件。

根据国家计委价费字[1992]249号,计价格[2001]523号文件,收养登记费为:(1)收养登记手续费20元/件,(2)登记证工本费10元/件,(3)登记调查费220元/件,(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100元/件。

74.国内婚姻登记等事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可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由民政部监制,省级民政厅(局)统一印制,收费标准每对9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75.涉外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

76.殡葬收费、收养收费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的规定:殡葬收费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民政系统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对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养的优抚、救济对象不应收费;国家规定无偿收养以外的,可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77.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收费规定是什么?

根据《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目的: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服务。

(2)收费机构:管理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的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其行政经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方可收取管理费。

(3)收费对象:凡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向福利生产管理机构交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对已与民政主管部门实行利润分成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不再交纳管理费。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应将征收管理费作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和认定的一项内容。

(4)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5)其他规定:[1]社会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管理费。县(区)以上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按季度征收,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收款后,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2]管理费由县(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逐级上交,分级使用。其比例为:县(区)85%,地(市)10%,省(自治区、直辖市)5%。[3]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征收的管理费,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管理机构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样品费等。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4]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将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78.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哪些收费属于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字[2000]47号)规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7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培训费是否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