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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2)

《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条例》第五十九具体规定了抢夺病历资料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1.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在此之前,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是医学界、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持章 过失杀人罪等;有基本符合规范的罪名,如严重责任事故罪、严重医疗责任事故罪等。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新刑法,彻底结束了惩处医疗事故犯罪无刑法典可依的状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对医疗事故犯罪的罪名、罪状、量刑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成为目前此种犯罪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152.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的总和。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之一,便不构成犯罪。在此前提下,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又是不同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有其独自的特点: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医疗事故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一节中,就是说,从总体上讲,它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关系。具体来说,它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即它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理论中的所谓复杂客体。其一,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其二,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四个方面。

危害行为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要条件。就医疗事故罪而言,危害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作为,是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所禁止的行为。如某护士在执行医嘱时,违反查对制度的要求,误将该给甲病人注射用的青霉素注射给了乙病人,造成乙病人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不作为,是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某种义务消极地不去履行的行为。如某二线值班医生,接到危重病人急需抢救的呼唤电话三次,历时两小时未到岗,造成病员死亡。

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危害结果却是构成此罪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条件。即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构成此罪。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相关性。判断因果关系时,要结合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情况进行分析。刑法理论通常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的和偶然的两种。一般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但是,偶然的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也有一定影响。例如,某医生在接诊女病员时,没有按规定询问月经史和生育史,将妊娠3个月的病员误诊为子宫肌瘤,在进行切除手术时,病人因麻醉意外而死亡。此种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但因后果严重造成就诊人死亡,具备了以医疗事故罪论处的条件。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理论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类。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特殊主体则须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具有特定身份才行。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工作的医生、护士、化验员、药剂人员、技师等人员,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个体行医人员。如果作广义解释的话,还包括医疗管理、卫生行政、后勤服务等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由故意和过失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必须是过失的。如果是故意造成某种危害后果,那就不再是医疗事故罪了,而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了。章 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可见,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153.医疗事故罪的特点有哪些?

同其他犯罪一样,医疗事故罪必须具备三个本质待征: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医疗事故罪除具备以上犯罪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其独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特定性。见前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部分。

(2)犯罪形式的隐蔽性。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由于此罪一般都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所以从表面上看,似乎此罪的犯罪形式是明显的,但是,由于这类犯罪往往与违反一定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有关,并且往往涉及多人多事,其中又混杂交织着多种因素,既有此科室的原因又有彼科室的原因,既有直接责任人又有间接责任人,既有过失行为又有病症的发展必然等等,而犯罪行为就隐蔽在这多种因素之中,所以,常常给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3)犯罪行为的渎职性。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法律法规要求医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来行医看病,以便充分保障广大就诊人的生命健康。但是医疗事故犯罪的行为人却实施了危害国家医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行为亵渎了保护公众生命健康的职务和职责。

(4)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医疗事故罪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给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不良的影响,造成非法侵害;另一方面给医院的正常医务活动、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对公众健康的保护管理活动造成侵害。因此其客体具有复杂性。

154.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相同之处有三点:二者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二者都是特殊主体;客观上造成的后果都是严重的。正因为如此,新刑法颁布前,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把医疗事故犯罪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其实,这三点相似之处只是表面现象,细究起来,在这三点之外仍有不同之处。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成分不同。二者虽然都是特殊主体,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从事指挥或生产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业务各不相同。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就诊人的人身权利,即生命权和健康权,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过失行为所发生的场合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行为发生在对就诊人的诊疗护理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所谓生产,是指人们使用工具创造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活动。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无论从什么意义讲都不是生产活动。上述三点区别中,第二点即客体不同是根本性的,是两罪得以区别的关键。

155.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罪在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有交叉的地方,在犯罪客体方面也有共同之处,因此,在新刑法颁布之前,玩忽职守罪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医疗事故犯罪的法定罪名。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

其主要区别有:

(1)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务人员,如股份制医院、合伙制医院、私营医院中的医务人员就有许多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却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个体行医者更是如此。

(2)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而医疗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卫生管理秩序。

(3)主观过失的内容不同。二者在主观上虽都出于过失,但玩忽职守罪是职务上的过失,即依其法定身份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业务上的过失;即依其技术水平在诊疗护理的业务活动中出现的过失,不存在行政管理问题。

(4)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是在行政管理中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医疗事故罪的行为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规程的行为。

(5)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既可能是人身伤亡,也可以是重大经济损失,还可以是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而医疗事故罪的后果则只能是就诊人的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的健康。

156.医疗事故罪与过失杀人(重伤)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在犯罪客体及危害结果上是基本相同的,其区别主要有:

(1)犯罪的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负有特殊的义务;而过失杀人(重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负有特殊义务。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是业务上的过失;过失杀人(重伤)罪的过失则是日常生活上的过失。

(3)过失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行为表现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而过失杀人(重伤)的过失行为表现为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准则和习惯。

(4)犯罪对象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就诊的病人;而过失杀人(重伤)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157.处罚医疗事故罪的原则是什么?

处罚医疗事故罪的原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处罚医疗事故罪应当遵循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罚相适应原则是惩处一切犯罪的原则,当然也是处罚医疗事故罪的准则。但根据医疗事故罪的性质和特点,在惩处医疗事故罪时,还应特别遵循以下原则:

(1)在定罪上与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公民在刑事法律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依刑法应该定罪的,无论其从事什么职业,都要定罪。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虽然是医疗护理工作这一特殊职业的人,但在依法定罪上不允许有特殊。

(2)在处罚上较普通公民从轻的原则。新刑法颁布之前,便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对医疗事故罪应当在处罚上比其他责任事故犯罪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要轻。有人甚至提出医护人员应享受刑事豁免,即只要医务人员是在从事正常的医疗活动,而不是利用医疗手段故意犯罪,就不受刑事追究。新刑法颁布后,刑事豁免当然已不允许,但是对医疗事故犯罪人处罚从轻还是确有必要的。理由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