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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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公车上被狗咬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08年3月22日,小学生王紫放学后乘公交车回家,不慎被同车的乘客所带的狗咬伤了脸。后王紫的父母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173.87元。公交公司则辩称,王紫的伤害并非公司造成,应当由狗的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交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乘客王紫乘坐公共汽车亦是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公交公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设施、环境不具有危险性,而公交公司允许其他乘客带着动物上车,对于众多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无疑会造成威胁,因此公交公司必须对乘客的损害进行赔偿。

此外,王紫受伤实际上是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动物的饲养人作为侵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制一点通:

王紫作为一名乘客,上车后自是与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乘客与公交公司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无非是要快捷、安全地到达目的地。对于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于整个运输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约定,否则势必会影响交易的效率。但是从乘客与公交公司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可以看出,公交公司应当快速、安全、合适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这是该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