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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小孩玩耍出事故,双方父母同担责

“案情回顾”

2007年7月的一天,黄某的儿子小军和邻居钱某的儿子小华在一起玩耍,小军嬉笑着从一米多高的围墙上往下跳,小华见了也跟着跳了下去,结果他的脚刚好踩在了小军的腿上,造成小军左腿严重骨折。小军在医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1.23万元。此后,黄某与钱某曾多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小华的父母承认这是一个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并在去医院看望小军时,支付了3000的医疗费。随后黄某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华及其父母赔偿小军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

法院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已经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各项赔偿48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军、小华均为学龄前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在一起玩耍时,双方的父母均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也没有对其子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进行劝诫或提醒,导致了原告小军的腿受伤。被告方的过错较大,其监护人钱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黄某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处被告赔偿给原告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8500元。

律师答疑: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该对孩子承担相应的责任,照顾好孩子的生活,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本案中,双方父母没有对其子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的行为进行劝诫,所以事故发生后,双方均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