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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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章 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不受保护

“案情回顾”

钱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邻居韩某借款4.2万元。不久后,钱某还给韩某2.2万元。2005年2月,钱某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给韩某,并约定在两个月内还清这部分借款。但两个月过去后,钱某一直没有偿还该款。2007年5月,韩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钱某偿还所欠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起诉后,韩某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依法向法庭提供了钱某所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材料。

审理中,钱某承认了自己出示的借条,但他认为该最后一笔借款20000元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4月,韩某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钱某理应偿还借款本息;韩某虽然表明借款到期后一直向钱某索要借款,但却不能提供事实证据证明其观点,且韩某也没有诉讼时效延长、中断、或中止的事由,一直到2007年5月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其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韩某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