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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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还款日期未写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

“案情回顾”

周某购买小轿车时由于所带现金不够,便让这家4S店的老板吴某为其垫付剩余54600元,由于两人是朋友,吴某就爽快答应了。后周某因做生意严重亏损,无力偿还所欠吴某的剩余车款,周某遂给吴某打了欠条。随后两年里,吴某多次找周某催要欠款均被周某以各种里有拒绝。吴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所欠的剩余车款54600元。

审理中,被告周某以吴某的诉讼请求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吴某在向周某行使请求权时遭周某拒绝,吴某的权利才受到侵害,由于周某所写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不同意支付吴某欠款的表示,故不能认定吴某起诉周某给付欠款超过诉讼时效,吴某可随时主张其债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吴某欠款54600元。

律师答疑:《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主观标准;权利被侵害时是起算诉讼时效期限的客观条件,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诉讼时效起算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