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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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公司停业后工资找谁要

“案情回顾”

2006年10月,谢某等人到朱某的建筑公司上班。上班后,朱某与谢某等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每人每月的工资,并给谢某等人发了工作牌。由于朱某偷偷在所接工程中加入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验收不过关,一时无法回笼资金,欠下谢某等人的工资公12.754万元。2007年8月,朱某宣布建筑公司暂时停业,第二天,谢某等人向朱某索要工资时,朱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辛苦大半年却拿不到工资,无奈之下谢某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为他们讨回公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等人与朱某的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工资标准并配发工作号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原告等人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朱某的建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等人的工资12.754万元。

律师答疑: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时,要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