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岚是北京市某区某大楼的居民,该幢大楼共有5层,李岚居住在该幢大楼的最顶层。2007年8月,李岚在湖南的父母搬到吕家居住,李岚觉得家里居住条件紧张,就想在楼房的顶端增建几间房子。2007年10月,李岚和原大楼的综合开发公司协商,由李岚出钱,由综合开发公司承建,在原大楼的顶端再加上两间房子。同年11月24日,李岚通过开发公司领到开工执照和准建证。在施工之前,李岚向全楼居民发出说明,因为住房紧张,准备在楼顶增建几间房子,在此期间如因增建房子影响住户的休息,他将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为了增建房屋要暂时拆除楼顶板隔热层和电视公共天线,希望大家能够谅解。但该楼里的居民有10户表示反对,李岚不予理会,继续督促综合开发公司抓紧准备。2007年12月1同,10户居民以李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这所大楼是商品房,各住户已经缴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已经将房屋交付,其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各住户依买卖关系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各住户对大楼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有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法律或事实上合理处分的权利。李岚虽然住在大楼的顶层,他也必须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全楼的住户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后,才有增建房屋的可能。国务院在1983年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房屋。”第六条又规定,建造房屋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李岚既没有取得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也没有经过建筑设计师对增建房屋的可行性的科学测试和充分论证。法院最终判决李岚无权在大楼的顶层增建房屋。
律师答疑:李岚未能和其他10户居民达成协议,便要强行施工,就剥夺了住户对公有房屋的处分权,侵犯其他住户对房屋公共部分的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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