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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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农田承包案

“案情回顾”

1998年,周某与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一块农田承包给自己经营,期限为30年。2000年,周某将上述承包田交给赵某开挖鱼塘,由赵某缴纳农业税。同年6月,赵某与村委会又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周某的承包田转包给赵某开挖鱼塘,期限为30年。2005年,周某找村委会及赵某要求收回其承包田遭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其承包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在将同一农田承包给周某未收回的情况下,又与赵某签订承包合同,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故村委会与赵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属无效,村委会应当继续履行与周某的承包合同,并与赵某共同赔偿周某的损失。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将已发包的农田,中途又擅自转包,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本案中,村委会在与周某签订长期承包合同后,又擅自与赵某签订承包合同,因此这份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应该继续履行与周某的承包合同,并且和赵某共同赔偿周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