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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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案情回顾”

徐某与郑某婚后,徐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郑某大打出手。2005年4月3日,徐某喝酒后又对郑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郑某决定与徐某离婚。2005年7月5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6年8月,郑某以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徐某以自己已经与郑某协议离婚为由,拒绝了郑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徐某对郑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和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证明,足以证明是徐某的暴力行为致使二人婚姻解体。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郑某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因此郑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徐某赔偿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答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郑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