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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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孩子也能当证人

“案情回顾”

黄某7岁的女儿艳艳与同龄的伙伴球球、小虎一起玩耍时,突然被球球抱住摔在地上,造成右手腕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事后,黄某找到球球的父亲汪某要求其赔偿艳艳的医疗费,并提出小虎可以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但汪某以小虎才7岁不能当证人,且艳艳是自己摔伤与球球无关为由拒绝了黄某的请求。黄某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包括年幼孩子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具有证人资格。小虎虽然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智力正常,对其亲眼所见的是“艳艳自己摔倒跌伤”或是“被球球摔在地上受伤”这种简单的事实经过,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因此,根据小虎的证词,法院判处汪某赔偿艳艳的医疗费。

律师答疑:证人资格是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相联系的,它受人的智力和对事物的理解力的制约,并由法律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能否作为证人,应当从其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方面加以认定,而不能以年龄大小划界限。本案中,小虎对艳艳受伤这一经过,具有正确判断和基本的表达能力,因此他可以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