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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0章 遗弃老人法理不容

“案情回顾”

刘老太年过七旬,二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因为年老多病,刘老太的二儿子王某几年前与其兄约定两人按月轮流负担其母的生活费。2008年10月份,轮到王某负责刘老太的生活时,王某以家庭收入减少,无力支付为由,拒绝负担刘老太的生活费用。王某的媳妇周某不仅辱骂刘老太,还几次将其推倒在地上。不久后,刘老太再次去恳求儿子儿媳,却被他们赶出门外。孤苦无依的老人随后便服毒自杀。

公安机关随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将所得结果一并送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夫妇,对年老多病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但王某夫妇却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其自私自利的行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二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影响极坏,构成遗弃罪。据此,法院判处王某夫妇因遗弃罪判刑5年。

律师答疑: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育子女,抚养子女成家立业,熬尽了毕生心血。因此,无论从骨肉亲情,还是从公民道德来说,孝敬老人都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