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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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章 肇事者的下场

“案情回顾”

2007年2月20日晚8点左右,黄某开着拖拉机运沙子回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赵某撞倒,拖拉机左后轮从赵某大腿部轧过,事发后胆小的黄某迅速逃离现场。路过的行人发现赵某后,迅速到附近商店打电话报了案,急救车将赵某送到医院时赵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是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审理中,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案发现场的证据,以及证人和急救中心提供的时间证明,法院认为黄某肇事后赵某没有当场死亡,医院也没有延误抢救时机,由于案发当地为农村,不具备能立即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且赵某的家人不同意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法医只能认定是由于拖拉机车轮从其大腿上轧过,造成下身大量出血致使赵某腹腔脏器损伤所致。除此之外,没有更加科学的鉴定结论认定赵某的死亡是因为黄某作案后逃逸,没有及时报案而延误了对赵某的抢救所致。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

律师答疑:《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证人证明黄某肇事后赵某没有当场死亡,法医介绍类似案件,如不在受伤现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有效抢救又没有对尸体解剖,是很难断定其伤后经过多长时间不救治会引起死亡的。因此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认定赵某的死亡与黄某逃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