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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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章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处罚

“案情回顾”

2005年5月,16岁的郭某与朋友杨某携带尖刀到菜市场伺机行窃,后在杨某的掩护下郭某从菜农黄某的上衣口袋里窃得人民币230元,当黄某发现自己口袋里的钱没了便将站在其身边的杨某抓住,因黄某抓住杨某不放,杨某见事情败露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黄某身上刺去,黄某随即倒地。返回现场的郭某骂了黄某一句便和杨某一起逃离了现场。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死亡。郭某二人随后被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黄某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郭某逃跑后又返回现场,见到黄某已受伤倒地后和杨某一起逃跑,属于抢劫共犯。由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

律师答疑: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正是在查清杨某和郭某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二人构成了抢劫罪,且后果严重,由于他们均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