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044

第44章 轻伤案件怎能“私了”

“案情回顾”

赵某与于某是邻居,二人常一起喝酒吃饭。2005年中秋,赵某和于某喝酒时发生了争执,情急之下的赵某便打了于某一巴掌,于某随手拿起桌上的酒杯砸向赵某。结果,赵某的一巴掌把于某打的左耳鼓穿孔,于某将赵某的头部砸出了一道口子。后经法医鉴定,赵某、于某均构成轻伤。

案发后,赵某和于某都后悔不已,没想到因为喝酒争执造成对方受伤,二人想私了。但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也依法对二人提起了公诉,后赵某和于某均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处刑罚。

律师答疑:现实生活中,许多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由芝麻绿豆大的事引发的,一拳一脚或扔个东西,不小心把人打成轻伤,但冷静过后,打人的后悔,被打的遗憾,即使双方想“私了”也没办法。因为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不得被害人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而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只要发生了轻伤害案件,司法机关往往要经过立案、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而侵害者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往往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