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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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无效的霸王条款——“概不退还”

“案情回顾”

舒某想给母亲买一双皮鞋做生日礼物,在百货店货架前挑了好久,最后选中了一双黑色方头皮鞋,便问售货员这双鞋是不是真皮的,但此时售货员正与他人闲聊,没有回答。舒某看了一下标价想这鞋这么贵,肯定是真皮的,于是付钱买了下来。付款处旁的牌子上写着“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舒某当时也没注意。回家后,家人邻居都说这双鞋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舒某拿着皮鞋去百货店退货,售货员承认皮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是明码标价且是舒某自己挑选的,而且商店内也有公示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准退换,所以不同意退货。舒某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售货员对舒某的询问不作明确答复,且商店公示的牌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舒某人民币150元。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合同大多数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面订好的,事先没有与消费者协商,因此,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处于主动地位,常常就有经营者利用这种优势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或不平等、不公平的条款,这些“不平等条约”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