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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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还我探望孩子的权利

“案情回顾”

李某与唐某婚后生育一子。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过几年争争吵吵的婚姻生活后,李某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随唐某共同生活,唐某不得将小孩长期送至亲戚家抚养。李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方式为每礼拜六上午八时李某将孩子接走,于礼拜天下午五时前送回唐某处。

案件审结后,李某在要求探望孩子时,唐某却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唐某履行法院调解书中的协助探望义务。执行法官第一次找唐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唐某情绪非常激动,言称“小孩子李某一直可以看,我没有不给她看,小孩在老家上学,她想去看就去看,我也不阻拦,并且她也可以把小孩带去抚养,我没有意见”。但孩子早已被唐某送至一个亲戚家中,李某就是看不到孩子。之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唐某,从法律、人情、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等多方面做其思想教育工作,唐某还是不配合执行。法院最终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律师答疑: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的一方就成了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