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制教育八年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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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对侵害人身权的防卫(2)

事后不久,郑老师正在宿舍批改学生作业,谭妤筠跌跌撞撞闯了进来,脸颊红肿,右手绑着绷带。她眼泪汪汪地说:“昨天晚上我回家,爸爸又拉我去撞汽车,我怕死,拔腿就跑,爸爸抓住我右手往外拽,突然‘咔嚓’一声,我的右手被他扭断了……”

2007年7月,当地妇联、街道办事处联合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谭妤筠之父谭福林虐待女儿的报告》,恶父谭福林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虐待未成年人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的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迫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父母虐待子女与偶尔打骂子女性质不同,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即长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如果是偶尔打骂子女,不能视为虐待行为。

二、虐待行为发生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未成年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三、实施虐待行为的动机是多方面的,例如重男轻女、嫌弃子女呆傻或身体残疾、嫌子女妨碍再婚、嫌子女学习成绩差或有小偷小摸、撒谎等不良习惯等。

在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尊老爱幼是家庭美德。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有些家长漠视子女权利,利用自己是一家之长的地位,经常虐待子女、摧残折磨子女,有的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特别是对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这种虐待现象更为突出。虐待行为不仅侵犯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平等及正常关系,还危害了受虐待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子女不是父母的个人“财产”,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必须符合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国家法律,当孩子受到父母虐待,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学们也应当向父母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知识。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出生后,享有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照顾的权利,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法律规定对虐待行为处理如下:

一、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处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虐待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害人要求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会使用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为被遗弃的少年撑腰

杜军(化名)六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当时,父母嫌离婚后带着个孩子是累赘,不利于寻求新的生活,都拒绝要杜军。法院在判决时,把杜军判给了爸爸。然而,杜军的爸爸是一个极其自私暴戾的男人,他为了让杜军的妈妈把孩子领走,就与他的后妻经常摧残折磨孩子,想把孩子逼走。

杜军上初二时,他的妈妈也组成了新的家庭,她拒绝接纳杜军。她认为男孩子长大了随爹,指望不得。而且后夫也有个男孩,她觉得养两个孩子太费精力。当杜军找到她诉苦时,她冷漠视之,不管不问,打发走了事。

可怜的杜军在这种环境中得不到温暖,受尽了苦,有家不能归,只能弃学不上,露宿街头,到处乞讨,沦落成流浪儿。杜军在外地工作的叔叔得知这一情况后,十分气愤,回来找到杜军,领着他去找哥嫂论理。杜军的父母不但毫无悔改之意,还不讲理地数落杜军的叔叔多管闲事,说什么你充好人就充到底,孩子领走你管。

杜军的叔叔见哥嫂铁了心不听劝告,于是在街道居委会的支持下把哥嫂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调查取证,听取了杜军和杜军叔叔的意愿后,判决取消了杜军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由杜军的叔叔充当其监护人,但杜军的父母必须按月向杜军的叔叔支付杜军的抚养费,直到18岁为止。现在,结束了流浪生活的杜军和他的叔叔婶婶一家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父母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遗弃未成年人不仅有悖社会主义道德,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和生命健康权,往往会造成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患病、死亡、自杀、犯罪等严重后果。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出生后,就享有了受抚养的权利;做父母的选择了生育,就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生活中仍有极少数父母因各种原因将子女遗弃。实施这种恶劣的遗弃行为的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种极不人道的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是极其严重的。街道居委会、学校、妇联、民政等社会各界应该向被遗弃的未成年人伸出帮助之手,运用有关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被抚养的权利。

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将会受到的处罚

对于无视法律规定,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依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处理如下:

一、父母遗弃未成年人,情节一般的,可由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未成年人可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拒绝抚养自己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二、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指未成年人因遭受父母遗弃被迫自杀的;因生活没有保障而流离失所的;被告人多次遗弃未成年子女,屡教不改的等。

三、如果父母将婴儿弃置于人迹罕至的地方或者危险地带,主观上希望通过遗弃行为达到剥夺婴儿生命的目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婴儿父母的刑事责任。

你会怎样对待被遗弃的未成年人?对遗弃未成年人的父母你持什么态度?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容侵犯

初中二年级的小洁(化名)有一本带锁的日记本。平时,一有什么心事或可记载的事情,她就打开日记本,任思绪在笔端流淌。日记里装满了她的小秘密。

一天,小洁放学回家,发现日记本的锁被撬了。她气鼓鼓地拿着日记本去找母亲,想知道是谁撬的锁。然而,母亲竟若无其事地说:“锁是我和你爸撬的。我们想看你日记里都写了些啥。你最近经常打电话给别人,我们担心你早恋。我们是为你好。”听了母亲这番解释,小洁

明确地告诉母亲,他们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她母亲说,“什么隐私权,对爸爸、妈妈来说,你的一切我们都有权管,还不是为你好。”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般认为,隐私是指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不愿让公众知晓的隐秘,如身体上的缺陷、个人的

收入、婚恋、两性关系、收养等,均属此类。而隐私权则是指公民(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的有关某个人生活秘密未经允许不被公之于众的权利。

个人享有隐私权,人们已基本认同,但这里的认同多限于成年人,在未成年人是否享有隐私权的问题上,成年人的看法却不一致。很多成年人认为:未成年人年龄小、幼稚无知、生活简单,没有隐私可言,即使有隐私也谈不上权利。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父母未经子女允许随意翻阅他们的日记和信件、偷听他们的电话几乎成了天经地义之事;老师拆阅学生信函、公布与学生谈心时知晓的学生隐私也几乎无可厚非。他们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更好地教育他们,防止他们因涉世不深学坏或走上邪路。理由是冠冕堂皇的,可未成年人当真没有隐私,不需要赋予其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吗?

现在,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并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体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这更应引起关注。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特殊联系。父母爱子女是自古以来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主旋律,然而怎么去爱却值得注意。我们认为,把侵害子女的隐私

作为关爱子女的一个借口或理由是极不合适的。首先,侵犯他人(即使是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次,以侵害子女的隐私作为了解子女的手段,其教育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权利主体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前提。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要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首先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人格,具有法律赋予的各项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内容。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种。因为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关于人身自由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不

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权利。《宪法》对此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广义的人身自由,不仅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而且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由此可见,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利。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你认为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去保护自己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