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入世”与中医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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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强化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挑战在即,我们需要精心准备,更要保护好自己。中国“入世”之后,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医药行业最充分有效的护身符。

强化中西药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有很多难关要闯。任重道远,时不我待。政府机构与行业组织联手,思想观念与制度建设更新,拿起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利器,为中国中医药事业撑起一个晴空万里的蓝天。

一、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1993年12月25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当事国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谈判,终于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无论是与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相比,还是从其基本内容来看都是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

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有:

(1)规定“在争端解决方面,该协议不受理有关权利用尽问题”。

(2)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3)规定除动物品种可以不予保护外,医药、化工、食品和植物品种均列入保护范围。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再推迟5年保护医药、化工和食品的专利。

(4)规定进口即算当地实施。当进口能够满足当地需要时,不能实施强制许可。还规定只有在潜在合作方以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向权利所有人要求授权许可,并在一合理期限内没能达到目的,或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极度紧急情况下,才能允许强制许可。

(5)要求对未公开情报予以保护。还要求保护为了使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销售获得批准而提交的检测数据和其他材料。

(6)规定在本协议对参加方适用时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都给予保护,尤其是要尽早地保护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在协议生效时提供一种途径,使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申请能得以提出,在协议适用时再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授予的专利进行保护。

(7)规定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乙)项和第1款(丙)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5年内不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亦即除非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诉诸争端解决和要求补偿。

(8)规定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研究本协议下的争端适用以上(7)中所述两项规定的可能性和方式,并提出建议供部长大会批准后实施。

另外,根据争端解决的谅解,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之间,可以进行交叉报复。

中国中医药要走向世界,必须依靠WTO知识产权协定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保护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意义

(1)中药是国内外创制新药的重要研究对象

中药经过几千年临床应用的实践,具有明确的预防、治疗与保健作用,从中药中创制新药,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

在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惟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与浩瀚的文献,而且被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对此,我们拥有无可置疑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80年代对中药资源进行了普查,表明我国中药资源丰富。中药有系统理论,由中药开发新药有规律可循,省时省力,因而可说中药是开发新药的金矿。1986-1992年,卫生部批准的西药一类原料药11个,来源于中药或中药活性成分衍生物的5个,其余的绝大部分为仿制。

自70年代以来,国际上从化学合成物中获得新药的命中率明显下降,创制成本剧增,因此,从天然产物,特别是从中药中寻找新药的重要性又被人们重新认识,成为新药研究的一个新热点。近些年来,国际上申请的中药及植物药专利件数迅猛上升,1978年只有1.5万件,1985年增加到3万件,近年的申请数量更大。

(2)中药复方(中医方剂)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源泉

中医用药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味药到复合诸药成方的发展过程。两千年来,从秦汉《五十二病方》到明代载方61739首的《普剂方》,到清末,至少累积方剂10万个以上。其中,许多方剂疗效独特、确切,至今仍广为应用。近代,我国的中医药学又在前人的基础上,得到了继承、发展和创新,涌现了一大批行之有效的现代经验方。这些方剂均是我国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药研究的重要源泉。据统计,199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275个中药成方制剂中,复方制剂244个,占88.7%;1995年版《药典》仍然占有相类似的比例,1987-1997年上半年卫生部批准生产的702个中药新药中,复方或源于复方的占95%以上。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中药科技的发展

过去,由于我国对药品不实施专利保护,中成药企业相互无偿仿制,同一品种重复生产严重。如牛黄解毒片全国有150余家企业生产,结果形成首家研制的单位无法保护自己的成果权,如蛇胆川贝液由广州潘高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制,接着有20余家药厂先后仿制投产。

历史上,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很多老中医对于自己长期临床经验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只是通过家传的方式流传下来,致使好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失传。目前,仍有一些秘方藏在民间或个别医务工作者手中,一旦失传,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4)中药的发展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医药经济的发展,医药企业对新产品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新产品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逐年增加,为企业赢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新产品的开发对中药工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发展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已成为未来中药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传统医药,开发中药新产品对我们来说有很多有利的条件。中药新技术的发展不仅要靠中医药界科技人员的不懈努力,靠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和帮助,还依赖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推动中药科技的进步,维护新技术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中药新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中药工业的发展。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中药的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药品发明人的知识产权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是一种最好的保护方式。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对于药品的专利保护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也经历了不给予专利保护发展到给予专利保护的过程。

我国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即专利法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对药品的制造方法授予专利权。

为了使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国际接轨,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1993年1月1日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对药品开始给予专利保护,实施这样的措施有利于我国引进外国新药的专利技术,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新药的研制与开发。

(1)中药的专利保护

中药在我国医药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独具特色。凡具有专利三性,有经济价值,具有竞争性,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内的中医药发明创造,均可申请专利。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包括:(1)产品专利:发明的对象是一客观存在的物质,即新产品,产品专利也称为物质专利,是对物质的一种绝对保护,其特点是保护范围宽,无论用何种方法生产的该产品均受保护。(2)方法专利:指制备某种物质的方法,或用以加工、处理某种物质的方法。其特点是保护范围窄,仅限于某一种方法制备该配方组成的药物。(3)用途专利:指对产品的新用途给予保护。药物的新适应症:新产品(新药)第一用途;已知产品(药物)新的功用(第二用途);新的给药途径。

(2)中药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

根据由原国家科委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的“中药现代化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1985-1996年中国中医药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大部分为发明专利,占71%,其次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很少。

1993年1月1日前,我国专利法不保护中药,仅保护中药制备方法和器械,因此,在此之前我国中药专利申请量较少,1992年最高,也仅863件(发明)。随着我国专利法的修改,1993年1月1日开始接受中药专利申请。由于当年是接受申请的第一年,人们对法律尚不了解,热情很高,许多人拿出祖传秘方以期获得专利权,故1993年中医药发明专利申请量高达2196件,为1992年的2.5倍,超过1985~1992年8年申请量的总和(2182件)。此后,随着对专利法了解、认识的提高,加上发明积累量的减少,1994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下降到1183件,1995年进一步降到1021件,但与此同时,申请质量有所提高。

在近10年专利申请中,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逐年增加,1987年占57.8%,1995年增加83.5%;而职务发明申请件数从1987年的42.1%下降到1995年的16.3%。在职务发明专利中,企业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科研单位。

职务发明申请比例过小,反映了我国企业、科研单位还没有充分运用专利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近10年来,境外在中国申请的中药专利数量占中药专利申请总量的百分比均在10%以下,其中日本申请量在外国申请量中最多,1993年13件,占当年外国申请量的30%以上,其次为美国、韩国。近年,我国港澳台申请量有增长之势,由1993年的2件增加到1995年的35件。近10年我国申请专利的中药发明中,产品发明超过80%。

在申请专利的中药产品发明中,复方产品发明占中药专利总申请量的40%以上。

申请发明专利的中药治疗药物占申请总量的50%左右。申请发明专利的中药保健品、化妆品、中医治疗器械和中药制药机械占中医发明专利申请的30%以上。

1985年4月-1997年3月实审3469件中药专利中,授权量203件,仅占结案量(807件)的25%,撤销量占结案量的66%。

1985年到1996年涉及中药方面的外观设计专利计270件,大部分都是包装盒、包装箱、包装罐等商品的外包装和包装瓶及瓶上的标贴等。

(3)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状况分析

①我国中药专利申请创造性偏低。从几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情况看,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占总申请量的50%左右。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主要保护中药配方。这类发明所采用的制剂制造技术大多数是普通常规技术,其发明的特征在于提供一个新的中药配方,这些专利申请大部分创造性较低,是我国在实行专利制度初始阶段的产物,反映出我国的中药新产品开发大多仍处在以变换处方为特色的阶段。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有许多改变制剂剂型的申请,这类申请中所采用的中药配方是已知的,发明的特征在于剂型的改变。所变换剂型的制造方法大多是常规方法,剂型的改变使产品具有使用更方便、稳定性更好、生物利用度更高的特点,但一般未产生新的治疗作用,这种发明的创造性也是较低的,有些甚至不具备创造性,如将片剂改成口服液,丸剂改成散剂等。

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发明专利不多,仅占中药发明申请的3%,但这种类型的发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比较先进的中药研究成果,代表了我国中药发明的较高水平,如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提取、茯苓素的提取等。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难度是较大的,一味中药含有多种化学成分,找到有效部位十分困难,而提取一个有效的纯化合物就更难了。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新药开发以中药复方制剂为多,这些复方制剂通过各组分的协同作用产生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的精华,应鼓励开发、寻找有特色疗效的佳品,使传统医药发扬光大,同时必须加强中药有效成分的研究,使中药发明达到更高水平。

②申请人缺少专利基本知识。许多个人发明申请的成功率低,是因为多数发明人对专利的基本知识缺乏了解,认为只要具有好的疗效的中药复方制剂即可获得专利权,但对如何寻求保护点和完成专利申报程序不清楚。

一些申请人在了解到专利审查的复杂程序和过高的要求后,不愿继续投入精力维持专利申请。这种由于缺乏对专利审查程序的了解,限制了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致使许多已经申请的专利中止或撤销。

从专利申请中得到利益的申请人,对专利制度抱有明显的好感,申请专利的愿望比较强烈。

有些申请人认为,中药产品的技术关键是中药配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被公开,对专利申请人是不利的。因此,许多申请人愿意将他们的申请列为保密申请,不愿公开其内容。

许多专利申请人是在产品已经上市后才申请专利的,其目的是通过申请专利来宣传产品,成为促销的一种手段。

还有的申请人把申请专利作为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本,对发明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较少考虑。

中药发明人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和想法多种多样,但对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进步的看法是一致的。

③中药专利申请文件质量有待提高。近几年来,中药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但在中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

说明书中缺少对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试验案例;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

权利要求描述不清楚;

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使用商品名。

④专利申请失败原因众多。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发明专利申请有相当大的比例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其原因有如下几种:

中药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数量较多,说明我国有很多民间中医药从业者希望通过申请专利将自己的中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对中药的开发提供了极好的选题依据。但是,由于个人受资金、研究手段等条件的限制,难以使发明达到高水平,因此,很多专利申请由于发明本身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

因未缴纳费用丧失权利。未缴纳费用的主要原因有:申请人对申请的专利技术本身重视不够;申请人认为申请专利的技术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申请人不了解专利的申请程序未交缴专利费;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评职称、晋级等,一旦达到目的则放弃。

对发明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首先,因技术方案无法实施而被驳回。其次,因发明的创造性无法得到证实而被驳回。有些说明书中缺乏阐明发明目的的必要实验数据,药品的发明是否有疗效,要靠实验数据来证明。如果说明书中的模糊描述没有说服力,就会造成创造性的丧失。

医药专业的专利代理人缺乏,相当一部分中药申请为非医药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代理,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医药专业的专利申请特点缺乏了解,导致提交的申请表难以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

⑤专利授权多为有效成分提取方法和中药组合物制备方法。从专利的授权情况看,授权的专利主要为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方法和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提取方法专利更多的是寻找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减少操作步骤的方法,这种专利技术用于生产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较多的是保护中药的配方,对新的中药产品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种产品的市场前景将视其疗效而定,疗效好的专利产品市场前景将是广阔的。

中药产品专利的授权量较少,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这种专利对于保护中药品种、开拓市场也有一定意义。

⑥外国来华中药专利申请水平较高。外国在我国申请中药专利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水平较高,有如下特点:

单味中药的提取制备方法多,复方中药少;

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多,产品专利申请少;

专利中涉及的中药材大多是常用的中药材;

专利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比较详细,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宽;

日本、美国和韩国申请数量居多,欧洲国家申请量少。

2.中药的商标保护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药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药品商标注册的规定。《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就将药品纳入到了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轨道,使商标管理成为药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中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我国中药商标的保护状况对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财富,其价值远远高于其有形价值。商标的“品牌效应”是其主要功能之一。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辨别质量的优劣,只能通过对产品的信任度决定使用哪一种产品。名牌产品因其质量好、疗效确切,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商标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的产品宣传广告应当重点宣传产品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标,通过提高质量创出名牌。企业做药品的广告宣传,应以商标为核心,围绕商标进行宣传。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如北京的“同仁堂”,广州的“潘高寿”、“陈李济”,重庆的“桐君阁”,天津的“达仁堂”等。这些名称大多申请了注册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仍有许多不法之徒假冒著名商标获取不义之财,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由此看来,中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尚需加强。但更多的企业仍缺乏名牌意识,在商标注册、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药品商标注册量不足。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少,从一些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到这一点:日本武田药品株式会社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共达7000多个,每年还有近300个商标申请注册;瑞士化学药品公司注册商标达3万多个;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万件商标,这意味着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

②药品名与商标名关系处理不当。一个药品应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名)。过去我国的西药多为仿制药品,因而企业对新化合物及药品商标名重视不够,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商标意识的增强,如果药品名与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将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增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途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原卫生部药政局也于1990年通电全国“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销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所以,将药品名作为商标注册,从而使药品名称也成为独占,不符合《药品管理法》与《商标法》的规定。

③商标意识淡漠、名牌丧失。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依法连续无限制地延续下去,但我国不少药品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丧失,突出表现为商标过期不续注,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由于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我国有部分名牌药品商标在国外已被抢注,企业必须提高名牌商标的保护意识。

④中药商标的区别作用不强。我国民众对中药产品的识别主要是通过不同中药产品的名称识别的。中药产品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统一使用,无专有性。从药品名称难以区别产品的来源、难以区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因此,区别产品来源的方式是认识商标和生产地标志。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云南白药、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无法申请商标注册。有些厂家将商标放在产品包装极不显著的地方,难以引起注意,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作用在中药产品上未能充分发挥。

⑤中药商标的独特性不强。许多有中药产品的企业只注册一个或很少几个商标,往往是一个商标多个品种使用,而不是一个药品一个商标,有的企业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这样就消弱了商标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使商标在区别药品的治疗作用上无法发挥作用。药品商标应具有特指性,应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治疗作用相关,如果专治某种疾病的药品没有一个独特的商标,那么商标的作用就很难体现。

⑥中药材的商标注册。我国中药材极为丰富,有的中药材仅仅在中国这块土地存在。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也应有相应的注册商标,而且某些药材也可成为国家专卖品,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声誉。

⑦中药商标的设计缺乏竞争性。一件好的商标来自于好的设计,商标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和记忆的商标标识才是好的商标。如果企业商标只是简单地将企业名称缩写或简称,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有塔则用塔名,就达不到商标注册应有的目的。以山西省为例,其制药行业中以“晋”字为商标的就有晋地、晋药、晋恒、晋光、晋临、晋春、晋新等等。这种简单化的商标,就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总的来看,我国商标的设计质量亟待提高。

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1)尽快制订出台《商业秘密法》

为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法律环境,完成我国中药产业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建议有关部门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尽快制订出台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极为密切的《商业秘密法》。

(2)完善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规

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除《专利法》外,还有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87年3月24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凡已在我国取得生产方法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等,上述规定明确阐明了《条例》、《规定》与《专利法》的关系。但有可能发生如下情况:同一药品甲方申请了专利而未实施开发成新药、乙方报批了新药而获得行政保护但未获得专利实施权,双方均不能转化为效益。而这种情况在《条例》、《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内容研究均没有明确说明。为此,我们建议:

①专利审查部门和新药评审、品种保护机构间要加强联系。新药评审、品种保护机构在审批时,应把专利检索列为申报资料内容之一。专利审查部门在授权审查时,也应把新药和已有药品的评审、生产情况作为新颖性审查的查询内容。

②建议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作如下解释: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在专利保护期间,不必申请中药品种保护;专利保护期满后,可以按保护条例要求申请中药品种保护。

③建议卫生部对《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第十三条作如下补充:“凡已在我国取得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并解释:该药品在专利保护期满时,尚未达到新药行政保护期限的,可继续获得行政保护,以达到规定的新药行政保护期限。

(4)研究与运用国际知识产权法规

在进行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中,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法规和国际专利制度来保护中药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进出口产品时,更需考虑《专利法》、《商标法》和名牌产品的选择与使用;要主动利用国外机构(如驻外使、领馆和驻外商社、代理机构等)获取专利、商标、版权等最新信息和动向,扩大申请、注册国际专利、商标等,为培育国际名牌产品和商标创造条件;要熟悉掌握出口国的《药品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国际规则的最新信息,切实有效地保护自己出口到世界各地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取优势,保护优势和发展优势。

2.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水平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要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整体水平,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机构

在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特别是中成药五十强企业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收集信息,准备文件,研究专利、商标战略,提高申请、注册水平,办理诉讼等。

3.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组织

(1)组建中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会

建议由中医药、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会,结合本行业特点,研究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

(2)积极筹建全国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加强中医药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的联合,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加强内部自律,协调对外行动,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

4.培养中医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

(1)普及知识产权教育

建议在中医药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产权意识。

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学习,并列为新的从业人员岗前教育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办短期知识产权轮训班,并将之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

行业中的骨干中药研究、开发院所,应培训通晓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负责在中药研究开发立项、鉴定、申请奖励以及有关论文、报告、宣传材料公开发表前的审阅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咨询工作。

(2)培养从事中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

为适应WTO基本规则和中药国际经贸的需要,必须加强中药国际经营管理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抓紧对在职中药企业经营者及管理者进行知识产权业务的培训,要加强同WTO等国际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尽快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国际贸易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中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