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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国法律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等。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等。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如《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如《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办法》等。

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等。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