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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法律对最低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而且最低工资中不包括以下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