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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排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

(1)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由于生产经营需要。②必须与工会协商。③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26小时。

(2)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