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刑事法律常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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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刑法法律基本知识与常识(3)

从上述刑法的具体规定,不难看出假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监狱之外执行,适用假释毫无意义;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因刑期一般最长为6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1年,适用假释意义不大,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仍属死刑,根据不适用假释,只有在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适用假释,所以,假释只适用于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所谓执行一定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必须执行10年以上。犯罪分子只有经过一定刑期的教育改造,才有可能对其悔改表现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正确判断,这是对其做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的考察期限,否则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3)获假释的罪犯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是指入监后一贯表现好、一贯认罪服法、一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一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彻底改变世界观,不会重新犯罪。

《刑法》中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保证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延期审理的条件和情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实行审判的。

被取保候审人有什么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根据不同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如下: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分子的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所采取的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性质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制裁。它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不同的。

犯强奸罪判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符合什么条件才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怎样理解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①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②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③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④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①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②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③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怎样才算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1)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2)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3)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抢劫罪的构成及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1.贪污罪

5 000元以上,不满5 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受贿罪

5 000元以上,不满5 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

5 000元~20 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

10 000~30 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5 000~10 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5.单位受贿罪

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

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

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

10万元以上。

二、职务犯罪数额多大可以判死刑

1.贪污罪

10万元以上。

2.受贿罪

10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达到以上数额的就可能判死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现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判死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什么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六、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