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常识
15477600000002

第2章 治安管理处罚基本概念(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本质上说,就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堵塞导致违法犯罪的漏洞,不断减少和消除产生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基层广大群众和实际工作者创造的丰富经验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工程和基础工程。

中共中央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调: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两个《决定》颁布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全国各地普遍展开。

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996年3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96年—2000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规划》,提出了未来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两个文明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虽没有明确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但强调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保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这实际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2005年10月,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拓宽了领域、充实了内容、提高了层次,从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意见》明确了平安建设五个方面的目标任务,其实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高层次的目标任务。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

其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

其原则是:一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二是“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其基本要求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的专门工作,提高侦察破案等对付刑事犯罪的能力,同时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通过密切警民关系,广泛发动和组织公民,积极参与社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楼院的治安防范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治安隐患。

“教育”特别是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其主要要求是:在全体公民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普及法律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增强护法、守法观念。学校要认真上好法制课,做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的思想转化工作。宣传、文化、影视、出版等部门要多出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剔除文化垃圾。社会各有关方面要与单位、街道(乡镇)、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尤其是要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基层党政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要求是:做好各项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旅店、废旧物品回收点、舞厅、录像放映点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加强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加强集贸市场和金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位的管理。

“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其主要要求是:加强党政基层组织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监狱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高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向后延伸”,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支持改造工作。按照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妥善地安排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应与其他求职人员一视同仁,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