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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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知识及法规

什么是环境的标准以及它的种类是怎么样划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5类2级组成。5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2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另外,在环境标准中还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其主要适用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但是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规范领域。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方法、技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等多方面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措施和手段有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和宣传教育的等。

主要的内容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虫和电磁微波辐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乡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以及农村不合理或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等所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各大型工程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进行有效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告人口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应如何理解

从环境科学领域讲,环境的含义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体。按照这一定义,环境包括已经为人类所认识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理世界的所有事物。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通俗地讲,所谓环境,即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一切。我们面对的大气环境提供给我们呼吸所需要的空气;江河湖泊或地下水,成为我们饮用的淡水;我们吃的瓜果蔬菜粮等都主要从土壤环境中长出来。试想一下,一旦大自然停止了对原料的供给,我们的生活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人类就会失去生存条件,所以说“破坏环境就是破坏人类自身的生存基础。”总之,环境是作用于“人”这一主体的所有外界事物与力量的总和。

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就是按照生态学原理来规划、组织和进行农业生产。具体的讲就是农业生产主要或完全完全依靠生物生产的有机物来提高农作物产量,通过按生态,应用现代化技术,在有效提高生产力的同时,促进资源和环境良性循环的形成,从而获得生产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再生利用、经济效益四者统一的效果。

生态农业必须合乎下列这样一些最基本的生态学要求:一是生产结构的确定,产品布局的安排等都必须切实做到因地制宜,和当地的环境条件相匹配;二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资源的可更新能力;三是在能量和物质的利用上,要做到有取有补,维护生态平衡;四是在利用可更新自然资源的同时,要注意抚育和增殖自然资源,使整个生产发展走向良性循环;五是不使用基因作物;六是拒绝化肥、农药和辐射技术;七是实行作物轮作,饲养也必须用生态农产品做饲料,禁止对牲畜注射激素和抗菌素。

生态农业是全面规划、相互协调的整体农业。生态农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着眼于系统的整体功能。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1)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2)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主要罪名种类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

(2)越境转移固体废弃物的犯罪,包括:①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③公民个人或者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包括:①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②非法狩猎罪。

(5)毁坏耕地罪。

(6)破坏矿产资源罪,包括:①擅自采矿罪;②破坏性采矿罪。

(7)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8)破坏林木罪,包括:①盗伐林木罪;②滥伐林木罪;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④公民个人或单位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罪。

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的特点

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包括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致害人具有故意过失等,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亦称“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判断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需要从该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去分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环境保护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权、人身权、财产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也就是,不管故意还是过失,都可以构成该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撤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环境法有何行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制裁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国家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