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土地和住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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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农村房屋建设及买卖法律法规(2)

农民建房收费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农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工本费(每证10元);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应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经营性房屋的,除按相应规定办理外,应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户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能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

(第七节)怎样加大农村建房的整治力度

①认真贯彻执行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10月27日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的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合理利用土地,杜绝资源浪费。②搞好村级规划试点。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摸清空闲、荒芜宅基地现状,拆除各类旧、危以及违章建筑屋,拓宽街道,合理布局,开发废旧坑塘,增加绿化面积。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村庄建设综合治理办法。③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给执法部门和基层组织适当授权,让他们可以及时清算和处理搬迁农户的债权债务,对一部分欠集体债务的搬迁户依法实行以房抵债的处理,鼓励农户尽量在破旧的空宅基地建房,注意农村环境的保护和生态设计,争取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稀缺的土地资源更好地被利用。

(第八节)造成“路边村、空心村、空置房”的负面影响

主要有:①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由于村庄的不断外溢,使耕地面积受到相应挤压,有的耕地用途被永久地改变。2005年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已由上年的1.59亩减少到1.41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强。耕地面积的不断减少,使有限的耕地资源趋紧。②造成农民家庭财产的损失。住房是农民家庭的重要财产和消费支出,但闲置的住房常年无人居住,任其风吹雨打,加上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不愿卖出,导致农户财产受损。③造成村庄规划难上加难。由于没有统一的、合理的规划,造成街道纵横交错、交通阻塞,宽窄不一、院落大小不等、出行迂回曲折、坑塘错落无序,使得越来越多的农用车辆出行十分困难,村民怨声载道。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实施村村通公路的政策,真正受益较多的是村庄外围新建住宅居民,尤其是农村的青壮年独立谋生的能力增强,越来越多的新婚农民青年分家自立门户,在新建住房时一味地外扩,追求“边际效益”。使村庄建设就像“摊煎饼”一样,形成恶性循环。

(第九节)可以把祖屋重新修后过户给自己吗

刘某原来是农村的,但后因出来读书,户口就迁到学校转为了非农村户口,后来毕业后户口没地方放又退回去了,不过还是非农村户口。而且只是暂时挂在老家派出所。现在刘某在外地打工。而现在因为城里房价太贵买不起房,就想到以后回老家把老家的房子翻修后来住,但于刘某是城镇户口,而国家不允许城镇户口购买农民的房子,于是刘某想可以通过继承来解决,可是房子很旧了,于是刘某就想把房子翻修。那么刘某是否可以继承那个房子呢?刘某可以翻修吗?父母使用的土地刘某可以继承吗?

首先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发生继承的,即使是你父母的也不可以。但是,该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因此你有居住房屋的权利。至于翻修应由老人的名义,而且必须经过审批。

(第十节)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信访、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国务院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国务院信访部门反映不同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节)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五类税种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政策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涉及的有关税种的规定包括如下内容:(1)契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税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税率为3%~5%,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国家在今年房地产业税收政策调整中,从价格、面积、容积率三方面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也将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2)营业税政策。国家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等财产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始征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四档。土地增值税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如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等,在其转让时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政策。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买卖房地产按交易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第十二节)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可再申请宅基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农民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所以,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