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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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1)

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1)要带齐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在户籍地所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2)要出去打工,最好现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好找工作,多挣钱。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4)要有吃苦拼搏、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比如普通的押运员工作,有的职介所承诺月收入在1500~2000元,这显然严重脱离实际,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其次,要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

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

在生产劳动中,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许多农民工整天接触的是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农民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公民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运用直接或间接的政治手段,施影响于决策与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政府公务。公民政治参与的状况除了受社会环境和参与对象的影响外,也与其社会经济地位、自身政治素质和政治文化有关。

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不是没有,是几乎不可能。

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公民最基本的参政议政的权利,也就失去了话语权。

据《武汉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调查》课题组对农民工做了随机性获取有效问卷753份。得出的结论是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但是对农民工而言,只有145人参加过家乡的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仅占有调查对象总数的19.3%,而没有参加过选举的则有599人,占79.5%。在参加选举的145人中,有占52.4%的人是亲自回村参加选举的;请别人代投的有23人,占15.9%;函投的有21人,占14.5%;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有17人,占11.7%。亲自参加选举比其他方式能够更为真实的表达农民工的选举意愿,但农民工却因为条件限制,而大多不能实现这个愿望。

农民工参与社会的管理权

城市是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参与城市的管理。同样上面这个调查显示,有69.3%的调查对象认为,农民工应该参加城市的管理。农民工对城市管理参与的愿望较高也和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在城市工作生活中,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农民工对“是否同意在打工的地方急需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来代表和维护外来人员的利益”这种说法的同意率接近80%。

但是与农民工对城市管理参与的强烈愿望相比,他们对城市管理的实际参与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在回答“是否参加过城市管理,比如社区居委会选举,参加群防(火、盗)等”时,有20.1%人回答“参加过”,回答“没有”的则接近2/3。农民工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过低,既不利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和保护,也不利于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

因为农民工的公民身份问题,受学历和知识水平的影响,农民工在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和入党、提干等方面基本上没有机会。从而也就失去了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权利。

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相关法规文件

2003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就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有关问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折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等文件。

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现状

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受到地方政策的歧视。大部分外来人员是希望在城市能较为自由地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或者经营收入。但是一些城市却在农民工的劳动就业上设关拦卡,限制农民工的劳动就业。

以较具有代表性的北京为例。北京市在外来人员和本地居民上就具有不同的就业权利和标准。这种不同首先体现在许多就业岗位只对本地居民开放方面。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通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总量控制。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以及对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等要求,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外来人员需要在北京务工的,首先需要办理《暂住证》,然后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方可就业。

此外,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①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②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④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就业歧视还体现在再就业的政策上。本市居民失去职业后便加入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队伍,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救济,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措施重新找到工作。但是,农民工找不到或失去工作,是不能享受这些权利的。

即使就业的农民工,也没有办法保障自身的权利,据报道,2004年,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黑中介与一些用人单位合伙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肆无忌惮。一些农民工说,不是我不知道签合同、不想签合同,而是企业根本不提签合同的事。

农民工的休息权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多数企业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40h的制度,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其中私营企业职工每周平均工作50.05h,完全执行工时规定的仅为15.8%,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农民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少给加班费。

据深圳的一项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日26天,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11h以上。通常没有节、假日。根据珠三角地区劳动部门的调查,在生产旺季,工人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2h。

处于非正规部门(家政、装修、卖菜、修鞋、餐厅服务员、卖小商品)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状况更是令人堪忧。在受调查的1 162名打工者中,约9成的农民工工作时间在8h以上,3成的工作时间为12~16h,7%的工作时间长达16h以上。保洁工一个月能休息8天或4天的是极少数,能休息1天的有18%,而完全没有休息的高达34%。